- 编号:74286
-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出版时间:2017年8月
- 入库时间:2017-9-13
- 定价:86
图书内容简介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直以来是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此处所称的“财产部分”,是指财产刑以及《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有关事项。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明确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刑罚强制性措施的执行主体,尚无明确规定,致使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人民法院部门之间执行主体不明,权限不清,导致该类判决结果无法得到实际落实。为切实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本规定初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制订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进一步阐述《规定》的整体背景和精神,深入全面介绍《规定》具体条文出台的背景和含义,并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我们组织参与制定和撰写条文的有关人员编写了本书。希望对司法实务部门适用《规定》以及法学研究者和社会公众学习、理解《规定》,提供原始的一手资料,起到参考和启发的作用。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部分条文理解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范围】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形式
二、刑事裁判文书可能涉及财产类的判项内容
(一)财产刑
(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理解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财产执行
三、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列入本规定的执行事项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财产刑与特别没收的区别
二、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令退赔中赔偿损失
的区别
三、关于追缴与退赔概念的准确把握
四、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
五、刑事审判环节的先予执行
六、如何理解“及时发还被害人”
七、判决生效后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第二条【执行管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委托执行的一般原理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委托执行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委托执行制度与民事委托
执行制度的对比分析
二、本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三、难点问题
(一)委托执行的制度性困境
(二)委托执行的实践性困境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转委托
二、协调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权责关系,建立合理的
绩效管理机制
三、完善财产刑委托执行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办案期限的理解
二、办案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办结案件期限
(一)办案的一般期限
(二)需要延长的特殊期限
(三)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几种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财产查控制度】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
二、在刑事审判中确立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制度
(一)刑事审判期间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人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刑等判决执行的现实
必要性
(三)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机关与调查对象
(四)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的内容
三、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一)引入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
依据
(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性质
(三)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四)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
四、被告人财产调查制度与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限
二、区分判前预交罚金与刑事诉讼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续行及财产及处置】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一)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
二、人民法院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处理涉案财产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处置涉案财产的情形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处置
二、人民法院没收被执行人财产,必要时可依法会同公安
机关执行
三、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
人权利救济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判项要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刑事裁判的确定力
(二)关于执行依据的特征和要件
(三)关于执行权的性质
二、本条规定的现实背景
(一)现有刑事裁判文书涉财产部分判项不规范的表现
(二)现有刑事裁判文书涉财产判项不规范的原因
三、本条规定具体内容的理解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具体层面的要求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启动执行程序时,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财产刑执行
案件应如何处理?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有的判项不明确、具体,应
如何处理?
三、判项不明时要按照各类执行事项所对应的执行财产
范围操作
四、注意区分财产刑和非刑罚措施
案例
汪照洗钱案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移送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移送立案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三)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立案
(四)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
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
(二)其他相关材料
(三)填写《移送执行表》
三、审查立案及移送执行机构
(一)立案审查的实质要件
(二)立案审查的形式要件
(三)立案审查期限
(四)登记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事审判部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移送执行的
问题
二、是否应将被告人有无财产作为移送执行的条件问题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问题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财产部分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五、关于处理涉案财物的刑事补充裁定书问题
六、罚金刑的随时追缴
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对执行机构人员配备
的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文所规定的“人民法院”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二、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
(一)刑罚执行机关
(二)社区矫正机构
(三)其他有关单位
三、关于协助单位的协助内容和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财产执行豁免】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
(一)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二)“刑事裁判生效时”的时间限制
二、财产刑执行适度原则(财产刑执行豁免)
(一)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界定
(二)生活必需费用的确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合法所有财产的查明标准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三、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单位终止与财产刑执行
四、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房屋的
执行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赃款赃物追缴原则】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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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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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的起草背景
二、追赃与退赔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一)赃款赃物的含义、特征
(二)追赃和退赔的一般程序
三、对赃款赃物转化为其他形态的追缴
四、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流转后赃款赃物的追缴】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赃款赃物的适用问题
(一)法律基础与制度功能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赃物的适用问题
二、条文的具体理解
(一)财产范围与流转方式
(二)应予追缴的情形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处理
(四)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受害人另行救济的问题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变价措施】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适用的前提为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情形
二、执行财产的变价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
三、执行财产的变价处理,应当优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特殊情形下采用变卖方式
四、执行财产的拍卖程序,应当参照适用《拍卖规定》
所确立的基本规则
(一)拍卖前的评估
(二)评估报告的异议
(三)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
(四)拍卖事项的公告
(五)竞买保证金的预交
(六)拍卖价款的支付和标的物的移交
五、关于执行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处理
(一)执行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征询财政机关
或者被害人意见,由权利主体以拍卖保留价予以
接收或者以物退赔
(二)执行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财政机关不同
意接收而要求继续变价,或者被害人不同意以物
退赔的,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执行顺位】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
(一)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
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四、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五、其他民事债务
六、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税收、行政罚没等公法债权与民事债权、刑事
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并存的执行顺位问题
二、关于优先受偿权与追缴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
价值较大的本人财物的执行顺位问题
三、部分特殊刑事案件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务
能否平等受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异议审查程序】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执行救济程序
(一)执行行为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
(三)救济程序
二、听证程序
(一)基本原则
(二)听证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赃款赃物认定异议的审查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赃款赃物认定对被害人、案外人实体权利的影响及权利
救济的必要性
(一)被害人
(二)案外人
二、本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及参照性原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理论基础
(一)公法上的债权理论
(二)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的差异性对刑事裁判涉财产
部分执行的影响
(三)参照性原则
(四)主动性原则
二、法律规范的梳理
(一)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依据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本法与此前司法解释效力关系、溯及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相关概念、理论
(一)法之溯及力的概念及意义
(二)法之溯及力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法之溯及力问题的相关规定
及适用
(一)关于法律溯及力
(二)关于司法解释溯及力
三、本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委托执行问题
二、办案期限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节录)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节录)
(2012年12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
(2012年1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节录)
(2015年3月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
(2012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节录)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
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节录)
(20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