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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评注(上下册)
    编号:73177
    书名:民法总则评注(上下册)
    作者:陈甦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7年5月
    入库时间:2017-6-5
    定价:188
      

    图书内容简介

    深度解读《民法总则》,由梁慧星、孙宪忠担当学术顾问。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介绍,新书由中国社科院牵头,集合来自社科院法学所及全国10余家知名高校的高水平民法学者,共同编著了这本《民法总则评注》。

    图书目录

    上册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第十条【法律渊源】

    第十一条【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证明】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与未成年年龄】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抚养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监护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撤销后的抚养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宣告失踪期间的起算点】

    第四十二条【失踪财产的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情况下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死亡宣告及其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果】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果】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的财产返还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效果】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滥用禁止】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受】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下册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自愿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牵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拘束力】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明示或默示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事项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别】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分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的并行与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内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内届满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行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始期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终期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最后一日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或数目计算相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

    附件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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