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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共八本)
    编号:71863
    书名:2017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共八本)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入库时间:2017-3-1
    定价:370元
    特价:259元,70折,省111元!
      

    图书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已经很多,为什么还要多这样一套书呢?要很好地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自然是取决于读者的认可,而不是作者自我的良好感觉。所以,作为作者之一,我就不在这里进行自我评价,只是将组稿当时发给所有作者的写作要求展示给各位,供各位监督!我相信,如果我们全体作者通过一步步的努力,实现了写作的初衷,这套书自然是有价值的辅导读物!《2017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写作要求:每一个司法考试领域的优秀教师,都必应给我们的学生带来一部复习的精华之作。写作与讲课之间本是相辅相成。当我们的口述作品和书写作品完美结合之时,也就是我们成就学生人生价值、感受自我内心满足之日!我们既为法律人,无论当初的选择是自觉还是被动,今天都有一个宿命:将法律所蕴含的正义精神、专业精神弘扬天下!而今,在中国,竟然没有比司法考试更大、更易实现这一理想的平台!所以,我们期求:这套书不仅有知识,还有精神!1应知必会法条本章节所学知识必备的法条、司法解释。宜精不宜多,*好的效果是该法条恰是考生掌握特定考点的必读法条,多一条嫌累赘,减一条嫌不足。千万别用法条充字数!那样会被学生骂死的。2知识点讲解言简意赅、案例充沛是本书特色。此外,我们还要求语言活泼、案例生动,我们的听众欢声笑语,我们的读者也不甘寂寞!他们已经受够了死板板的法科教材,那些书曾经让他们年轻的人生很灰暗(也曾经灰暗过我们的青春)。再者,由于个别部门法(如刑法)考试的理论性越来越强,观点已经不是*的考点,观点的论证过程变得更重要。所以,知识理论要讲透,还要深入浅出,一看就明白。3解疑释惑既然有言简意赅的要求,个别疑难点就无法在正文中畅快论述,那就放到这里吧,这里是疑难点专场。专题性质,可以淋漓尽致地表达。4授课心得每个优秀的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总是在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思想的火花或是深深的教学体味,这些思想或者表现为朗朗上口的记忆口诀,或者创造性地成为一个贯穿知识点的笑话(趣味故事),或者是对学生易犯错误的深刻总结。我们希望这能够成为该章节的点睛之处。5附录:经典真题解析删繁就简,精选*有代表性的典型真题,改变死板的写作风格,尽可能用易懂、轻松的方式解读真题,着力体现经典解析,我们期望这种解析的力度,使得他人难以望其项背!

    图书目录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全8册)
      刑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国家法学司法制度
      理论法学论述题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抵押物的范围,除原来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当然属于抵押物以外,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
      1关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即为抵押标的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从物。
      以下情况不及于从物:①抵押权设定后方为抵押标的物的从物的;②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关于孳息
      孳息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故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由抵押权人收取,从而成为抵押物的范围:(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另外,若为法定孳息,抵押权人还必须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收取时间为自扣押之日起。
      3关于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人应当将该贵州163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已经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非因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无上述权利,但可以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继续行使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2收取孳息权
      必须符合前述收取孳息的条件。且收取的孳息必须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余下的再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由抵押权人直接享受孳息所有权。
    3放弃抵押权与放弃、变更顺位权
      抵押权人当然有权放弃抵押权。
      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之间有先后之分,称为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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