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70878
- 书名: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法(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司考辅导书,全新改版,震撼上市)
- 作者:刘东根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 入库时间:2016-11-17
- 定价:48元
- 特价:33.6元,70折,省14.4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能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2条【本法调整对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条)
第10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法定代理人】
第15条【公民的住所】
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
责任】
第2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21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22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23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24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25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
返还】
第32条【合伙财产】
第34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条)
第36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第39条【法人的住所】
第43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48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
70条)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61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63条【代理权】
第64条【代理的种类】
第66条【无权代理】
第67条【违法代理】
第68条【转委托】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71~105条)
第86条【按份之债】
第87条【连带之债】
第88条【合同的履行】
第92条【不当得利】
第93条【无因管理】
第100条【肖像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06~134条)
第109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
和补偿】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第135~141条)
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
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
第138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
限制】
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1条【特殊规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142~150条)
第九章附则(第151~156条)
第154条【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
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
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
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
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
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
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
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
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
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
第十四章地役权(第156~169条)
第156条【地役权的内容】
第158条【地役权效力】
第162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163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166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167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70~240条)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170~178条)
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79~207条)
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182条【房地产抵押】
第184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186条【禁止流押】
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质权(第208~229条)
第208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211条【禁止流质】
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
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215条【质物保管】
第217条【转质权】
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224条【权利质权设立】
第225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7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230~240条)
第230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234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36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五编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占有(第241~245条)
第241条【有权占有】
第242条【无权占有】
第245条【占有保护】
附则(第246~247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1~7条)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14~22条)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23~28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9~32条)
第六章附则(第33~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第1~129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8条)
第2条【合同的定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3条)
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4条【要约的定义】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25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承诺迟延】
第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37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59条)
第44条【合同的生效】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9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76条)
第60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63条【价格执行】
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90条)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债权让与】
第80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84条【债务承担】
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88条【概括转让】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106条)
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消灭】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要件】
第103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106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122条)
第107条【违约责任】
第108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1条【瑕疵履行】
第113条【损失赔偿额】
第114条【违约金】
第115条【定金】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
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121条【第三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122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123~129条)
第125条【合同解释】
第129条【诉讼时效】
分则(第130~428条)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130~175条)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第136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137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交付的时间】
第139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140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3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150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样品买卖】
第169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176~184条)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85~195条)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
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196~211条)
第210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212~236条)
第214条【租赁期限】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224条【转租】
第227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228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37~250条)
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1~268条)
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253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254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287条)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288~321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5条【货物留置权】
第318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322~364条)
第322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33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65~380条)
第365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381~395条)
第381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382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385条【仓单】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396~413条)
第396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另行委托】
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414~423条)
第414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418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424~427条)
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附则(第4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2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4条【反担保】
第5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保证(第6~32条)
第6条【保证的定义】
第7条【保证人资格】
第8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9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10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12条【共同保证】
第13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14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16条【保证的方式】
第1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21条【保证范围】
第22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3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4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6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27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8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29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32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
第三章抵押(第33~62条)
第四章质押(第63~81条)
第五章留置(第82~88条)
第六章定金(第89~91条)
第89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90条【定金的成立】
第91条【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附则(第92~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4条【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条【共同侵权】
第9条【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11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第12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第13条【连带责任】
第14条【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
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
第26条【过错相抵】
第27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28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29条【不可抗力】
第30条【正当防卫】
第31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
40条)
第32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34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
第41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42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43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44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
53条)
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49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5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
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58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60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
第66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
第72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73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
第78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83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1条)
第85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91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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