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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务与案例剖析
    编号:75142
    书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务与案例剖析
    作者:秦丽萍,张跃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7年11月
    入库时间:2017-12-9
    定价:69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诉讼的流程和实务常见问题进行架构,内容涉及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当事人、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利息的计算、优先购买权、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与特殊追偿之诉等关键问题。本书大量选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的有关不良资产的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炼出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观点,并从律师的角度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防范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投资者投资不良资产市场提供一定的帮助。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第二节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应予以受理的情形


    第三节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第二章 不良资产处置中案件管辖


    第一节 原有约定管辖问题


    第二节 不当得利管辖问题


    第三节 重新约定管辖问题


    第四节 国有企业提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应向原审理金融转让债权纠纷或金融债权追偿纠纷的法院起诉


    第五节 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原债权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第六节其它


    第三章 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一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已经起诉尚未审结的案件或破产程序的案件,可根据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见《最高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节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节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第四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等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见《最高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五节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请求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通过诉讼进行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


    第六节其它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第一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执行的不良债权,应当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注意最高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通知)


    第二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诉讼生效但未申请执行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节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见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第四节被执行人的变更


    第五节被执行人的追加


    第六节执行担保


    第七节其它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节 纪要发布之前完成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人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节 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也不应获得支持;


    第三节 国有企业债务人从原先的出资人公司分离出来变更主管部门,原出资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节 受让人未能举证证明受让金融不良债权时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节优先购买权人行使程序瑕疵争议诉讼案件;


    第六节优先购买权人行使实质条件争议诉讼案件;


    第七节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方式争议诉讼案件;


    第八节其它


    第六章 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第一节 认定无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无效情形


    第三节 应认定为有效的特殊情形


    第四节无效所指向的合同


    第五节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后果


    第六节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程序


    第七节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第八节合同无效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九节合同无效自由裁量的事项


    第十节其它


    第七章 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撤销之诉


    第一节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第二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上述规定的意义除了明确上述内容自由约定的效力、受让人一般不得再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可撤销外,其背后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的利益。


    第三节合同撤销的后果


    对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责任问题,《纪要》规定: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其它


    第八章 不良资产处置中利息的计算


    第一节 国有企业债务人利息计算


    第二节 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利息计算


    第三节 海南会议纪要发布前债务利息计算


    第四节 海南会议纪要发布后债务利息计算


    第五节 债权转让后的利息计算


    第六节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利息计算


    第七节 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息计算


    第八节 国有资本公司作为受让人的利息计算


    第九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公司的利息计算


    第十节 本章综述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形下,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十章 法律适用


    ……


    第十一章特殊追偿之诉


    第一节 代位权之诉


    第二节 股东及股权受让人追偿之诉


    第三节 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追偿之诉


    第四节 清算之诉


    第五节 破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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