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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炼成的(胡云腾大法官倾情推荐!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长蔡小雪三十多年法官生涯淬炼的审
    编号:73855
    书名: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炼成的(胡云腾大法官倾情推荐!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长蔡小雪三十多年法官生涯淬炼的审
    作者:蔡小雪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7年8月
    入库时间:2017-8-10
    定价:58
      

    图书内容简介

    这本书凝聚了一个有着三十余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的裁判方法、思维与技能,是一本锻炼法律人思维的指导书。作者精选了自己曾亲自办理的12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法官审理案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途径方法及适用法律的过程。既有真实断案推理过程的坦陈,又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

    图书目录

    "目录
    “蹊跷”的背后
    ——香港K饭店有限公司诉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案
    根据以往审理案件的经验,笔者感觉这些蹊跷问题的后面,申诉人肯定有意向法庭隐瞒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与影响裁判的事实有着紧密联系,如果忽略它,有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判,有损司法的公正。只有查清这些蹊跷背后的问题,才能找到隐藏的原因,避免作出错误的裁判。正因为该案存在三个蹊跷的问题,合议庭决定到当地阅卷,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隐藏的争议
    ——周某等11人诉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
    法官在办案时,发现行政、民事争议同时存在的,尽可能摸清原告的真实意图,查清其中隐藏的争议。法官不要跟着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思路走,而是要紧紧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与合法性审查无关的民事争议问题,一般不宜表态。若原告坚持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在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就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同时释明民事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疑团的辨析
    ——小里坊组、刘某等四人诉宜春市袁州区政府山林确权申诉案
    因时间久远以及历史原因,导致情况变迁、证据灭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对此类案件事实认定时,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进行确认;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生产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团结的方向,进行综合判断。只要原则上符合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利益的平衡
    ——白露村第二村民小组诉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申诉案
    法院在审理土地确权案件中,往往因历史的原因,导致很多证据已经灭失,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都难以提供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此类案件采取优势证明的标准,确定案件事实。因此,难免与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故处理时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解决这类案件要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涉案的相关处理决定、判决一并进行考虑,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发生大的偏差。
    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申诉案
    在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中,民事争议事实是行政案件的基础事实的,可先进行民事诉讼,中止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审理。当事人坚持只提起行政诉讼,不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民事事实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禁止行为的,可以推定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民事事实成立。
    受伤职工的权益保护
    ——刘某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抗诉案
    根据我国《宪法》第45条、《劳动法》第1条及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规范规定,在处理工伤保险问题中,突出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偏重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因此,在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从宽适用。在对有关规定中的“工作原因”存在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都有一定道理时,适用扩张解释更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细节与真相
    ——公某诉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登记保存行为并附带行政赔偿抗诉案
    在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真伪难辨或关键情节缺乏相应的证据,使法官对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为了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在庭审、听证或询问中,对双方当事人叙述矛盾的事实或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向各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详细询问,询问中要特别注意细节,从他们各自叙述中,找到哪些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哪些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去伪存真,使法官认定的事实更接近真相。
    心结的解开
    ——钟某诉海南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些行政案件是由于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因误解或者冲突引发的。这类纠纷的根源,是要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误解或冲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了解他们的心结所在。在讲清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心结产生的问题进行疏导,若能解开心结,纠纷将会顺利解决。
    因起名引起的立法解释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请示案
    因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经历,涉及的领域等众多的不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作为法官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一般文字表述上,还应从立法的原意、对社会的导向以及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才能作出结论。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行政协调中的利益衡量
    ——青岛W热电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行为上诉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院无论作出何种判决都难以解决实质问题时,可以采取协调的方式。协调时应全面衡量公共利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不信任的消除
    ——天津市H医院诉天津市卫生局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再审案
    法官要想调解成功,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若当事人不信任,调解工作很难进行下去。要取得当事人信任,就要从小事上关心或者理解他们,了解他们的困难,对他们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并设身处地地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使他们体会到法官确实是在为他的利益考虑,法官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才有可能被他们接受,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解除行政协议的可诉性
    ——张某诉石家庄市政府、平山县渔政站解除行政协议申诉案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遇到学术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为避免草率作出裁判,除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有可能误导全国各级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裁判。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都要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方面的学者、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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