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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
    编号:72984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万华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7年4月
    入库时间:2017-5-10
    定价:258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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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上下册)由最高人民法院各民事审判庭.研究室参与起草研究工作的一线法官联合撰写。对民法总则逐条精准提炼条文主旨,采用:<条文>,<条文对照>,<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域外立法例>的体例,详尽阐述条文内容,深入解析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收录与法条相关的民法通则对应条文,域外立法例和相关案例链接。契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可以帮助广大法官及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深入研究。

    图书目录

    (上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知
    (2017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6年12月1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3月1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7年3月14日)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五条
    本条是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
    本条是关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
    本条是关于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
    本条是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
    本条是关于民法的法源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本法与民事关系特别规定的关系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适用规则的特别规定,也是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奠定基础的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如何确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法定成年年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是关于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是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被监护人争议的解决程序、指定监护人原则及临时监护人确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确立监护人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具体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继续承担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和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事由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是关于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死亡宣告制度中有关婚姻关系的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规定。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概念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独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法律地位、行为的效果归属和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登记公示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承担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终止事由和终止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解散原因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应及时清算及未及时清算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清算期间法律地位、剩余财产分配和法人清算终止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破产终止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界定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设立原则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成立时间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以及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权利滥用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机关的决议撤销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种类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及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决定可撤销等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的规定。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人范围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机关法人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承继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条是关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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