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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