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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赫少华 ]——(2017-12-21) / 已阅1286次

    有限合伙企业相关争议热点,以私募基金为视角

    文|赫少华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鉴于最近接触的案件及讨论案例中,经常涉及到有限合伙企业或私募基金,讨论中有些是常识性问题,有些是实务中易争议点。
    现将相关问题调整梳理如下,供有兴趣者分享探讨。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架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组织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如何判断该企业是否为有限合伙企业
    名字是直观的。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外观为“*合伙企业”,也有称为“*中心(有限合伙)”,括号里的字是不能缺少的,有些称投资中心,有的称管理中心。

    2、如何识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企业信息信用报告中,目前是不显示的。有人说,登记信息上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为普通合伙人,此判断适用于该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的架构。若是有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类型呢?

    注: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全部退伙的,有限合伙企业并不因此解散,但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没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自存;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若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二、如何识别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当事人之间若只有合同关系,则为契约型基金;若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募集资金则为公司型基金,若以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资金就是合伙型基金。

    而合伙型私募基金,其累计投资者需遵《合伙企业法》第61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

    1、私募基金选择有限合伙载体的理由?
    有限合伙作为商业架构之一,因责权分配灵活性,税务透明(穿透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在资产管理领域独居优势,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形式。

    2、如何区分该有限合伙系私募基金?
    一般而言,在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才会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而私募基金的核心因素,如非公开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基金管理人等,哪一个应该是关键性标签?

    资金的来源在于非公开募集(关于“非公开”度的衡量,避免非法集资),势必形成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信托的属性—委托理财),以投资为目的,而需要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

    注: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与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界分)

    普通合伙人可以演化出其他的身份称谓,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同一主体,当然,在存有多名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仅一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普通合伙人,同时还可以是合伙人同意委托的,不是合伙人的第三方。

    既然执行事务合伙人须产生于普通合伙人,是否因普通合伙人出资丰厚等因素?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与话语权是直接关联的,但在合伙企业中,并非如此。

    模式:财务投资者(有限合伙人)+经营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以借款、信托、基金等形式)┠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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