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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 范满双 ]——(2017-12-19) / 已阅906次

    引 言

    著名的劳资关系学家,英国的韦布夫妇对工会作出如下定义:工会组织是劳动者为维持或改善劳动条件而建立的持续性组织。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1]加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发展。



    一、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一)工会的地位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2]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依照法律来确认和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代表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维护。国家通过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为工会的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会的作用

    工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就可以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这一特别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在初次进城务工时的权益意识和法律意识较薄弱,工会更要对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指导。

    2、对于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表达作用。工会组织要将所代表的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当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对于劳动者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维护作用。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第六章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依法发挥制约作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实践证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对此可以发挥制约作用。

    5、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工会组织具有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群众性执法监督,发挥协助作用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二、加强工会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工会工作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比较协调稳定的,劳动者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形成了“资强劳弱”的格局,一些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从目前劳动力市场看,存在两种主要矛盾:一是劳动力总量上供过于求的矛盾;二是“有人没事干,有事没有干”的结构性矛盾。[3]

    (二)当前工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些年来,虽然工会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改善自身的服务,在维权、参与、教育等几大职能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广大劳动者的迫切需要相比,工会工作还存在不少瑕疵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企业劳动者对工会工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很大程度上,企业劳动者群众对工会及工会具体工作的认识很片面、单一,有的甚至停留在工会只是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困难补助的发放者等简单认识上,多数劳动者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能知之甚少,认为工会是福利组织的多,认可工会是维权组织的少,这种观点在广大青年中犹为突出。有这样一个事件可以作为佐证。2006年7月底,素有反工会“传统”的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公司,终于同意在中国的门店建立工会。[4]这是我国全国总工会和沃尔玛员工经过长时期斗争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外资企业的建立工会工作乃至对整个的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这样一件理当让我国劳动者倍感振奋的重要事件,有不少人,特别是一些在外资企业工作的青年白领员工,反而很不以为然,他们公开认为:“像沃尔玛这样的外资企业,劳动者工资比内资企业高,企业根本没有必要设立工会。”
    2、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弱区”。在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工会干部是身兼数职,而且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再加上接受针对性的工会理论学习培训机会越来越少,所以普遍存在着业务不熟、精力不够、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的弱化现象,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急待提高。
      3、企业领导者的重视“盲区”。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领导者对工会组织重视不够,认为工会组织可有可无,随意进行工会组织机构兼并、人员压缩,成为制约企业工会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
      (三)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劳动者对工会不感兴趣,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对工会组织的服务没有“购买欲望”。其根本原因归在于:工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劳动者的需求。具体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工会服务的内容问题
    这里,有一个事例,可以对比思考。这一事例就是2006年上半年法国发生的大规模抗议示威事件。当时,法国政府准备推行一个名叫《初次就业合同法》的法案。法国青年学生认为这一法律不利于青年的就业安全和劳动权利保护,表示强烈抗议。此时,法国工会就是法国青年的最有力的支持者,无论是组织宣传,还是发动几百万人上街抗议,工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直到法国总统决定撤消这一法案,青年学生取得最后的胜利。
    虽然法国工会的这种支持方式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法国工会积极为劳动者争取劳动权益的精神和服务定位是值得我国工会学习的。
    另外,再看一些比较传统的工会工作,例如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创办互助保险等,工会组织的作用也不突出,并且这些工作还有被政府替代的趋势。如今,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非常渴望得到这些服务,如果工会不能提供这些服务,工会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必然要大打折扣。
    2、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的“立场”问题
    在当前的现实中,不少工会的角色比较尴尬。常见的现象是,一些工会干部完全站在用人单位一边,为用人单位说话,或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做员工的工作。甚至还出现有个别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直接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起劳动官司的这样的咄咄怪事。[5]
    作为劳动者,由于在社会关系网络、劳动经验和制度性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在发生劳资纠纷时,迫切需要在用人单位中得到工会等集体力量的保护。如果工会经常站在用人单位一边,为用人单位说话,还怎么能获得劳动者的信任呢?因此,部分劳动者不信任工会、出了事情不找工会的现象,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3、工会的内部管理问题
    工会作为工人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决策应当是其本色。从国外经验来看,工会实行民主管理,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惯例。但在我国工会实践中,民主管理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工会官员类同于政府官员:有相应的政府级别和待遇,产生的途径主要通过行政安排,即便是通过选举产生,也是由主管部门先确定了候选人,而后再进行投票;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中,工会官员则主要由企业内与企业经营者有密切关系者(例如私营企业老板的亲属、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经理等)担任,真正实行民主选举工会组织干部的情况还为数不多。因此,无形中也就在工会的内部管理方面造成一定的隐患,工会领导轻视民主、无视民主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民主管理工会”成为一个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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