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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二)

    [ 于伏海 ]——(2017-10-16) / 已阅6153次

    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二)
    于伏海
    各位朋友,大家好。前几天我在一些网站推出《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一)》,反响还不错,今天再奉上《民法总则逐条解读(二)》,为大家逐条解读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法条,希望能对大家理解这些法条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民法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解读: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
    大家回头看一下本章的标题“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呢?自然人指的就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比如刘德华、范冰冰、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每一个网民等。
    再看一下第一节的标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呢?
    2,民事权利能力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可以将其拆成“民事权利”和“能力”两个概念。“民事权利”指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能力”指的是某种资格或者某种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否享有民事权利,有没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
    3,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要理解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将其拆成“民事行为”和“能力”两个概念,民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各种行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民事主体能否从事民事行为,有没有资格从事民事行为。
    理解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标题,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一节主要规定“民事主体具备什么条件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1,在世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现在看第十三条,这一条告诉我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死亡,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自然人只要活着,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管这个自然人年龄多大,不管这个自然人身心是否健康,也不管这个自然人是不是植物人,只要活着,那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一旦死亡,那就不再具有有民事权利能力了。我国是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呢?关于死亡标准,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许多国家采取“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我国卫生部门也正在制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有望近期内出台相关规定。
    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一个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既然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就意味着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义务。
    有读者或许会说,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必须履行民事义务,这个容易理解,那未成年人呢、精神病人呢、植物人呢?这些人也要履行民事义务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些人也要履行民事义务。比如六岁小孩去打酱油,也要支付酱油钱,支付酱油钱就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当然,这些自然人更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第十四条告诉我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论性别如何、不论年龄多大、不论是否是精神病患、不论是不是植物人、不论有没有在监狱里服刑等等。只要是自然人,那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为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拿什么来证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呢?第十五条作出了规定,出生时间用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一般都是医院出具。但是有很多人不在医院出生,有的是在自己家里出生,有的是在火车上出生,有的人在自己家里去世,有的人在火车上去世,这些情况,医院无法出具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此时,可以看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依据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来判断出生时间,一个人去世后需要注销户口,通过注销户口的材料上记载的死亡时间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当然,如果有更强有力的证据推翻医院的证明或者户籍登记上记载的时间,那就依据这些证据来判断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十六条对此作出规定,这些情况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跟保护胎儿利益相关的事项。
    什么是胎儿呢?胎儿,医学上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8周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医学上认定胎儿的标准,能否被法律认可,需要进一步的规定。不然,就会有很多问题出现。比如一名女性受孕两周,丈夫就去世了,此时,遗产应由哪些主体来继承?受孕两周也是有可能生下孩子的,那受孕两周的这个生物体有没有权利继承呢?
    4,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规定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当然,成年人包括满十八周岁的人。也就是说,从十八周岁开始,自然人就是成年人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比如张2000年1月1日出生,那他在2018年1月1日时就是成年人了,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为止,他都是未成年人。
    (三)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
    前面已经讲了,自然人从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于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自然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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