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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

    [ 卢庆波律师 ]——(2017-10-10) / 已阅3029次

    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

    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核心资源,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向致力钻研的方向。

    保护公司核心资源----商业秘密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裁判要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书》,莫某某在任职期间须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莫某某亦表示精雕公司规定本厂人员进入车间需对手机进行贴膜处理,说明莫某某清楚精雕公司有较严格的保密要求。而本案中,莫某某带人进入精雕公司面试时,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带面试者穿行于多个生产车间,使精雕公司的生产暴露于涉密的风险中,莫某某对此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员工保密协议书》第三条以及第十三条的约定,精雕公司解除与莫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案情经过】
    2016年3月1日,莫某某在没有得到主管及人事部的授权及批准的情况下,便私自带其老乡进入公司面试,甚至在没有对他人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例如将手机摄像头贴膜屏蔽等)并带入二楼的车间进行试工。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第五点第F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者,公司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也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其中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全额赔偿”及第十章第15点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人进入公司参观及进入车间”。以及《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乙方(即莫冰凌)在甲方任职时,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因此认为,莫某某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鉴于莫某某的前述行为,精雕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事实和法律,经民主程序讨论后,做出解除与莫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莫某某与精雕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二、限精雕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某某返还2016年1月的罚款200元。
    莫某某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9022号案;本文因写作需要做了适当修改。

    【经验教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名义上是胜诉了,但其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甚至用人单位对员工因违反保密协议进行处罚的罚款200元,也被法院判令返还给员工。这样对泄密员工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为什么会这样?根据相关规定,罚款是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但法律没有禁止公司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对泄密员工进行处罚。

    【律师对公司的建议】
    一、公司慎用罚款。
    1、企业罚款已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撑。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虽然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当时普遍的民营企业均纷纷应用。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自此以后,企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2、公司对员工罚款,还可能被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处罚。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公司可以从赔偿损失条款上做文章。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泄密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好好利用。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款。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新颁布的劳动法律虽然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但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权制定关于员工造成公司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内部规章。

    三、公司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这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但不管怎样,还是约定为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表面上,似乎只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违约金的规定,而对违反保密约定却没有做出违约金的规定。但本律师的理解是:法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未禁止在合同上做违约金的约定;既然这样,对此进行约定,对公司百利而无一害,最起码起到震慑的作用!(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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