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世楚 ]——(2017-10-5) / 已阅325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条简析
文世楚,法科大四在读,QQ:956896683/微信:13685871490(工作用一般很少私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学原理分析——以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法条为例。虽然,在下位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等中都有相关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四节甚至还有专门为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设置的《人身权》,但是我认为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条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侧重于公民相对于公权力而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本文列举的几条法条都是依据宪法学“限制公权力,保障弱势权利”的原理而设计的。
相关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在1958年的吕特案中判示:基本权利在第一层面上乃属于公民对国家的权利,然而又形成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而该秩序的核心就是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权,这一价值体系乃是“宪法的根本决定”,适用于包括民法在内的法的全部领域,并成为其解释的指南。
国际事实:人身的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也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三大自由之一。
法条之间关联分析:法条的后款基本上都是关于前款的限制性、规范性、具体侵权等方面的补充说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就共同表明了以下几点:
(1)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身自由也不例外。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在必要时,国家可以通过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是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程序。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主体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社会组织和个人。
(3)侵犯人身自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4)保障人身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之一。
201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