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7-8-27) / 已阅2661次
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阅读提示:
就公司清算的案件,过程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如税款缴纳后不可能要求税务机关返还,财产变现后很难再行回购等等,总体而言,不能轻易启动。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刊登过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也反映了相关问题处理的错综复杂性。
本文所梳理的,主要是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的基本问题,欢迎补充建议完善,仅供参考谈论,参考资料见最后项。
一、类别
清算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如自行清算不能启动或出现违法情形,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
二、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没有债权人提起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清算申请。
申请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提起申请的身份。
四、申请材料
1、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4、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具有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为由提起申请的,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有关证据;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注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立案庭应予以预立案,案号为“(××××)××民×(商)清(预)字第×号”。现在个案中案号问题,已经进行调整。
五、听证程序
1、召开听证的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参与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听证内容: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2、不召开听证的处理:
审判庭审查后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
六、提起强制清算的前提情形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注2: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注3:申请股东不能提供公司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七、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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