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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合讲 ]——(2017-8-26) / 已阅1925次

    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确认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种子法》的刑事法律规范。《种子法》属于行政法。违反《种子法》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犯。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违反行政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违反刑法。违反《种子法》的行政犯,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在审理农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种子法》行政犯的刑事案件中,农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移送函、行政答复以及确定种子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性质有关的行政确认类法律文书,常被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根据《种子法》授权,农业主管部门是确认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行政违法性的主体。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直接的是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行政违法性的确认,间接的是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类法律文书,属于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刑事诉讼中几乎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匹敌,法院除了被动地接受外,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余地。一般情况下,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的行政确认,就决定了种子案件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和裁判结果,就决定了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种子生产经营者遭遇种子案件刑事诉讼的,必须高度重视并通过法律途径首先解决作为证据使用的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笔者以2014年广东省陆丰市发生的萝卜开花案为例,谈谈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对种子案件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2014年,广东省陆丰市的菜农,种植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受具有北京市蔬菜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委托代销的萝卜种子,生长发育的4570亩萝卜,发生抽薹开花造成减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垫付133.76万元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了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行政鉴定文书;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民事鉴定文书。农民以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为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同意种子生产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446880元。陆丰市农业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陆丰市农业局的行政确认文书有6份,分别是:第2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2号《案件移交函》;第5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第6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对陆丰市公安局调查情况的复函》;第7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9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5]02号《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10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3号《关于陆丰市人民法院查询函》的复函。辩护人提交的行政确认文书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法院根据陆丰市农业局提供的行政确认文书,确认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
    一、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确认。
    (一)案件移送函。
    第2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2号《案件移交函》,属于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六案件移送函。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规定,《案件移送函》不应是孤本。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案件移送函》应当附有陆丰市农业局在执法中收集的证实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违反《种子法》、《产品质量法》销售“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有关材料。
    (二)案件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文件。(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所载第5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该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1)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2)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跨区域经营种子;(3)“CR世农301”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该品种的种子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而推广种植,致使农户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行政答复。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确认等协助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所载第6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对陆丰市公安局调查情况的复函》、第7号证据《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9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5]02号《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10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3号《关于陆丰市人民法院查询函》的复函,是陆丰市农业局就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出售的种子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受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委托代销不再分装种子属于非法经营、推广的萝卜品种CR世农301未经广东省审定登记等问题,分别向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该类答复,属于农业主管部门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主管部门就案件性质作出行政确认等协助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往来性文书,属于行政确认。
    二、种子案件刑事诉讼未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确认。
    (一)被告人虽然提交,但是法院不予采纳的行政确认。
    被告人提交的行政确认文书是:《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该行政复函证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符合《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虽然未提交,但是法院仍然采纳的行政确认。
    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证实:由于没有找到“某某301”、“CR某某301”萝卜种子官方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在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春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控方提交了该复函。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虽然控辩双方都未提交该复函,但是,法院还是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没有采纳控方提交的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确认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该复函,法院就应采纳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确认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因为该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劣种子造成损失5446880元,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除应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再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未提交,法院未采纳,可以决定案件性质的行政备案。
    (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是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代销种子已经依法备案的行政确认文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是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的机构。陆丰市种子站作为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属于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责。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作为行政确认文书,未经法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司法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备案登记非法经营种子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被告人已经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履行了种子代销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种子管理机构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销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的行政确认文书,是导致本案错判的重要原因。
    三、与本案有关的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
    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行政鉴定文书。行政鉴定文书,是在农资打假中,应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民事鉴定文书。民事鉴定文书,是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制作的现场鉴定书。(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就是根据该民事鉴定,同意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46880元。
    行政确认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也不同;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作者将另文讨论。
    四、责任承担和应诉策略。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证明由于没有“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既无法鉴定种子的真假又未检验种子是否劣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对种子质量负责。萝卜品种“CR世农301”已在陆丰市推广试种三年,证明陆丰市属于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标签标注夏季栽培,虽然标注种植季节不规范,但与种植季节标注不真实仍然有区别。《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违反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制度推广萝卜品种“CR世农301”的,不负法律责任。(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446880元,是种子经营者的自愿行为;不能证明司法机关要求种子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种子。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代销种子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司法机关根据陆丰市农业局的案件移送函,追究的是被告人违反《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未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未经备案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在该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营种子的行为合法,又可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证明代销种子行为合法的证据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书和代销种子的备案登记证。被告人未提供代销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的(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未证明自己代销种子的行为合法;对陆丰市农业局未立案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和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未采取积极地主动地应对措施,未要求排除陆丰市农业局移送的非法证据;当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仅是消极地被动地应付。作者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告人仅消极应付不积极应诉的诉讼策略,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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