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17-8-8) / 已阅2709次
2015年7月1日最高检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在市委领导支持、人大监督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配合下,市检察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稳步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件,覆盖授权领域,涵盖部分案件类型,得到了市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更是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笔者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思考,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了比较深刻的认知,对检察机关下步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相应对策,虽然言简意赅、观点明确,但仅供业务交流与参考,可商榷。
对策一、深刻认识公益诉讼重要意义,增强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要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需要;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是探索司法保护公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二要把公益诉讼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把监督重点聚焦在损害公益和国计民生突出问题上,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用足司法手段保护公益,维护司法权威。三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把握公益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严守检察权边界,审慎行使权力,准确把握法律确定的案件范围,不扩权、不越权,依法规范监督。四要增强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公益诉讼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公益诉讼的舆论氛围,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让公众深入了解公益诉讼制度,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对策二、树立公益保护“一盘棋”思想,构建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执法司法工作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把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领导,创新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注重试点成果的转化运用,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二要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衔接,建立信息互通互联协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搞好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技术咨询、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协作,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常态化监督格局。三要建立与法院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公益诉讼相关制度建设,搞好案件管辖、证据规则等实务问题研究,保障公益诉讼执行效果,维护审判公正和司法权威。四要加大对公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抓好公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实施,用好用足检察建议,排除对公益诉讼的不当干预,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相关问题的解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策三、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要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突出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认真解决损害公众健康利益问题,增强公益保护实效,推动健康蛟河建设。二要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公益诉讼工作始终,探索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流程,细化审查标准,统一操作规范,落实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有效、便捷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三要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案源,找准案件切入点,深入摸排案件线索,提高发现和筛选线索能力,全力以赴抓好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四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尽量通过诉前程序,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五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加大提起诉讼力度。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对策四、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一要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建设,充实办案一线力量,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素能培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创新办案模式,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二要建立岗位目标奖惩机制,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方式,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三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发挥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作用,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依法行使民行监督权,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四要强化检务保障,认真解决影响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