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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调查报告

    [ 徐凤林 ]——(2017-7-24) / 已阅2980次

    基层人民检察院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深化司法改革成果转化运用,完善办案机制,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方式,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振兴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一)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强化源头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围绕强化源头监督,认真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社会危害大、公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确保了立案质量。近年以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件?人,撤案?件?人,其中盗伐林木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十大优秀监督案件。加强与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平台,搞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监督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办案,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农用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依法监督立案?件?人,案件数量和质量均保持地区前列。检察院荣立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次,为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建设法治、生态、开放、幸福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履行审查批捕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定性关和法律适用关,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引导取证;对新型犯罪案件认真审查,深入研讨刑事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释,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批捕,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打击与维权、预防与矫治”并重工作模式,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加大“未检”工作力度,保障妇女权益,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加大调解力度,慎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近年以来,共受理批捕案件?件?人,审查批准逮捕?件?人,不批准逮捕?件?人,追捕?人,审结率、批捕准确率、程序合法率均达到100%。
    (三)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 ,强化人权保障,提升了办案质量
    围绕侦查活动监督,强化人权保障,将侦查监督向捕前和捕后延伸,严格监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在办理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向侦查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均被采纳。加强对反贪、渎职等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完善自侦案件内外监督机制,严格办案时限,认真执行备案制度和羁押期限规定,遵守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规定,严禁立案前采取强制措施、变相拘禁等禁止性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加强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确保了办案质量。
    (四)创新侦查监督机制,增强监督能力,构建了“大监督”格局
    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努力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方式,初步构建起“大监督”工作格局。一是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以服务大局为切入点,开展“林业资源专项监督活动”,为创造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二是搞好“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健全与公安、监察、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咨询、移送和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研讨会和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情况,解决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检察内设部门的协作,整合办案资源,跨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实行检察长指挥下的联合办案模式,营造了“想办案、敢办案、善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打造出具有特色的一体化监督新模式。在监督查办涉林案件中,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抓好“三个结合”,延伸监督效果。一是把监督涉林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二是把监督涉林犯罪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合起来;二是把监督涉林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司法办案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建设美丽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问题
    (一)工作思路还需拓展。发挥侦查监督作用不够充分,注重对涉林案件的立案监督,其他领域涉猎较少,对侦查违法行为监督还不到位。
    (二)侦查监督机制还需完善。侦查监督信息化水平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三)侦查监督能力亟待提升。审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增大,案多人少、审限紧张矛盾日益突出。
    三、工作建议
    (一)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牢固树立全面侦查监督理念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侦查监督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的需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二要树立全面侦查监督理念,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为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提升侦诉合力,构建检警关系新模式,为提交公诉进行刑事审判奠定坚实基础。三要强化侦查监督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四要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源头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单项监督为双向互动,坚持慎捕、少捕,降低羁押率,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以司法公正为引领,努力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要坚持检力下沉,关口前移,把握“职权法定、有限监督、适时介入、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探索设立派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室,增强办案合力,提升案件质量,构建侦查全程常态化监督格局。二要建立侦捕协作机制。加强刑事案件移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立案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和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三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认真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讨论和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四要建立特殊人群和特殊案件办理机制。认真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控告;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对未成年人的侦查权,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帮助。五要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机制,严格审查执行、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捕后跟踪监督,减少捕后诉前盲区。六要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推进刑事和解机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速从宽处理轻微犯罪,积极推进刑事和解。七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组织领导关系,完善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拓宽侦查监督途径,扩大侦查监督案源,增强监督实效。八要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刑事检察部与职务犯罪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的协作配合,加强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建立办案司法档案,实施办案质量考评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案件公平、公正。九要建立侦查监督信息反馈机制。深化侦查监督信息化建设,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衔接,强化流程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反馈补充侦查案件、久侦不破案件情况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以规范司法为重点,大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一要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严格监督执行、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要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犯罪;突出惩治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领域犯罪,严格执行刑事案件立案追究标准,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三要强化对贪污、行贿受贿、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进行侦查的监督,落实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措施,规范立案前初查行为,严禁初查阶段采取强制措施、变相拘禁,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四要遵守高检院“三个慎重” 执法要求(1、对事关企业发展人员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2、对涉案企业的账户、款物慎重查封、扣押、冻结;3、对企业和经营者慎重披露涉案信息),加强对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随意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加强涉案款物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五要完善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检警互动关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形成检察、公安相互监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监督新格局;建立在押人员立功同步审查监督机制,防止以“假立功”逃避刑事处罚。六要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作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交构成犯罪案件,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四)以提升能力为目标,全面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一要充实侦监力量,选拔培养专业人才,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练兵,提升审查证据能力、案件评查能力、网上办案能力和侦捕诉协调能力,推进侦查监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侦查监督队伍。二要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方式,制定岗位素能标准,建立岗位目标奖惩机制,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推进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三要健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发挥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作用,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侦监工作透明度,依法行使侦查监督权,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四要大力开展“智慧检务”建设,强化检务保障,认真解决影响侦监工作发展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活动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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