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山红 律师 ]——(2017-6-25) / 已阅3091次
对律师当庭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从“4.22”江西律师被打案说起
作者 万山红律师
内容摘要:
律师在法庭上被打,常被看成一般人身伤害,得不到及时、严厉的处理。律师在法庭上被打,事件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具有非常的特殊性和严重性。
律师在法庭上被打,与法庭外被打相比,侵犯的客体不同,事件性质也不同。在法庭上殴打律师,侵犯的是法庭秩序和法律权威等复杂客体,而非律师人身权利单一客体。
法庭上殴打律师,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是对律师群体的伤害。究其原因,最缺失的是法律的特别保护,是对律师执业人身安全的立法保障。为补齐立法短板,建议刑法第309条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时,应将“出庭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列为同等重要的对象,给予特别保护。
律师的天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在法庭被打,何以履职?在法庭上被打律师成功维权的案例表明,律师维权,必须依靠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共同体的坚强力量,必须突出律协的引领职责,必须发挥律师抱成团的集体作用。
关键词:
在法庭上殴打律师 律师执业人身保障 律师维权任重道
近年来,律师执业被打事件频发,法庭上被打,法庭外被打,大都作为一般伤害案件处理,后果不严重的,往往不了了之,无人追究。
即使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律师在法庭上被打事件,仍难处理。法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难以落实,重要原因是混淆了法庭上殴打律师与法庭外殴打律师的侵犯客体不同,缺乏对法庭上殴打律师事件的法律性质特殊性和后果严重性的认识。
律师维权,任重道远。事件还得从“4.22”江西律师在法庭上被打说起。
一、事件简述。
2016年4月22日上午,江西省乐平市接渡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时,突发律师当庭被打事件!
一方当事人冲上台前,抢夺并撕毁庭审笔录,接着追打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七八个家属一起冲上去帮忙殴打。
我所黄律师当场被打左眼出血,另一名李律师头部被重击两拳!被打律师迅速逃往法庭二楼向110报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解救,在民警护送下受伤律师逃离现场。
事发后,被打律师向律所主任作了汇报,第二天在律所和市律协领导带领下到当地公安机关交涉、递交诉求,要求立案调查,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但至今十一个多月,案件仍无处理结果。
二、事件性质分析
律师被打事件频发,侵害了律师人身权利,应防止发生,严厉惩处。但律师在法庭上被打,与法庭外被打相比,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事件性质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法庭上殴打律师,事件发生地在法庭,被打的是执业律师,侵犯的是法庭秩序、法律权威和律师人身权利等复杂客体,不是律师人身权利的简单客体,因此事件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具有不同一般的特殊性和严重性。
(一)法庭上殴打律师,侵害的是法庭秩序和法律权威。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条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扰乱法庭秩序,实质上是不尊重法庭权威。不尊重法庭权威,源于不尊重法律、蔑视法律。法治国家,必须信仰法律。若法律被蔑视,以法依治国将成为空话。
在法庭上殴打律师,表面上打的是律师,实质上打的是法庭和法律,暴露的是对法庭和法律的极大蔑视。受伤害最大的,不是被打的律师,而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庭是最讲法律、最讲公正的地方。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实际是以暴力破坏法庭秩序,以暴力藐视法庭权威,以暴力挑战整个司法制度,最终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公信力。
(二)法庭上殴打律师,是对律师群体的伤害。
当庭殴打律师,受伤害的不是律师个人,而是整个律师群体。
律师是社会中特殊的法律执业群体,是非公务员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不是公务员,手中没有任何国家权力,却与掌握国家司法权力的公务员一样,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重大责任。
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崇尚法治的国家,必然重视律师的地位。律师地位的高低,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国家的法治水平。法庭上打律师,实质上打的是全国律师的声誉,打的是整个律师群体。
三、事件原因分析
律师在法庭被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最缺少的是法律的特别保护,是立法上对律师执业的人身保障。
《律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实施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现有立法,虽然字面上已将律师执业人身权利列为保护对象,但均缺乏可操作性,没有配套措施,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无法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律师被打,特别是在法庭上被打,连有关维权热线和邮箱地位都没有,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发挥作用。
目前,对律师当庭被打,最有力的保护,当属《刑法》第309条,规定对当庭打“诉讼参与人”( 当然包括律师),可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虽说是最有力的保护,也谈不上对律师的特别保护。
该条文列明的犯罪对象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在这里,对“司法工作人员”是明确的特别保护,而“诉讼参与人”虽也包括出庭律师在内,却抹杀了律师执业的法律特性,抹杀了出庭律师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本质区别,将出庭律师淹没在“诉讼参与人”之中。显然,对出庭律师的保护,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保护相比,完全不在同一水平,忽视了对执业律师应有的特别保护。因此,提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该条文时应将“出庭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列为同等保护对象,使律师执业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此外,多种律师执业内外因素的不利影响,也是出庭律师被打的重要原因。如现实中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敢声张。律协组织没有维权热线和邮箱地址,规章形同虚设,职责难以落实。当前法律共同体的脆弱无力、执业环境的混乱无序等因素,也使律师这个法律界的“弱势群体”,容易成为侵害、打压的对象。
四、首例成功维权案例
湖南省益阳市“6.1”当庭殴打律师案,经多方努力于2016年6月2日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正式立案,成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全国首例成功维权案例。
据报道, 6月1日上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冷市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普通合同纠纷案,被告周某等人,因不认可原告谌某及其代理律师周某出示的证据,突然冲上去打人,用审判席上的牌子往周律师身上划。不听法庭工作人员劝阻,继续殴打,使周律师脸上、手臂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法庭工作人员也被打伤。在派出所被告周某等人还扬言要打周律师。
当天下午,益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领导非常重视,立即与相关方面沟通,介入调查。6月2日上午,益阳市律协副会长、副秘书长等专程赶往安化协调处理。
与此同时,安化县公安局、安化县人民法院、安化县司法局反应迅速。案发后,法庭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公安民警火速赶往现场调查取证,连夜工作,查清了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6月2日上午,周某等人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刑事立案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益阳市“6.1”当庭殴打律师案,能如此迅速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立案拘留,进入刑事程序调查,除了法治环境大背景的影响外,以下司法部门和律协的共同作用,形成强大的法治合力,是成功的重要原因:
一是益阳市律师团体的积极作用。首先是被打律师敢于对非法侵害说不,表现了高度的法律素养,及时保存证据,积极表达诉求,为成功维权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周律师在法庭被打的消息在律师圈发布后,益阳市律师团结一致,同仇敌忾,群策群力,为受伤律师维权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是益阳市司法部门、律协的主动担当。事发后,当地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益阳市律协副会长受指派赶到冷市法庭,调取监控录像查看,针对原先民事调解为主的办案倾向,及时向安化县公安局领导通报,要求按刑九后“扰乱法庭秩序罪”定性办理,得到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
三是益阳市法院、公安部门依法办案。法院系统办案硬件设施完善,法庭的全程监控录像为公安办案提供了充分的原始证据,法官和书记员挺身而出,公安机关秉公执法,排除干扰。正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办事,最终确保了该案件依法定性、正确处理。
五、 律师维权任重道远
全国首例成功维权案例,为开庭律师维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开创了开庭律师维权的崭新局面。事实证明,律师维权,必须依靠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共同体的强大力量,必须突出律协组织的引领职责,必须发挥律师抱成团的集体作用。
首先、公、检、法、律形成的法律共同体,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强大组织体系,也是律师维权的坚强后盾。律师维权,必须依靠法律共同体的支持和帮助。离开了法律共同体的努力,律师维权难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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