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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职高管侵犯商业秘密被控告600多万无罪辩护案例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17-5-8) / 已阅2874次


    【导读】:

    员工跳槽,原公司无情控诉侵犯商业秘密

    被害单位E公司和D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E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离职后在深圳注册新公司(H公司),并挖走前公司(E公司)的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以上人员涉嫌窃取前公司网络播放器客户端与服务端的软件源代码和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资料,用于H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新的网络播放器。

    控告600多万损失额到后来不构成犯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简单概括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要件:一、客观上满足1、侵犯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同时满足非公知性、价值型、保密性、实用性;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怀疑”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主观上满足具备侵犯商业秘故意。

    本案中,控诉方为了定罪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得出被害单位研发涉案软件费用为602万元、被告单位对外销售额为67万多。眨眼一看已经超过法定“50万元”的损失数额,被告人得知此消息也冒了一额头的冷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从容抗辩:首先,只有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损失赔偿数额才应当按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其次,评估报告应当仅针对具有实质性相似的特征代码片段(也即相同部分)作为依据。再者,在本案的财务鉴定中,辩护人还发现,鉴定机构没有事实审验的鉴定行为,仅就被害人公司自行制作的账面记录作为依据,这是严重违背审计准则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就本案之言,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害单位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已经被完全公开情形,因此也不应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

    被告人告诉辩护律师:“我们一直以为律师就是把我们证据呈上法庭的介体而已,然而出事之后经历了一番周折才知道,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的‘翻译官’,没有律师,法官看不懂你说什么也没有用,特别是商业秘密律师,组织证据的能力和逻辑思维很重要、”

    案情360大转变,公诉机关无奈撤回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涉及的涉案软件中有11个技术点侵犯了AMD的商业秘密,公诉方委托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得出涉案11个技术点不具有公知性,而作为辩护人,在综合本案证据、听取被告人意见和咨询了专业人员后,发现本案鉴定存在重大问题,在经多方论证后,由被告人所在单位作为委托主体就本案涉及的技术点委托了北京工信二部进行了重新鉴定,让辩护人可喜的是,北京工信二部鉴定意见与辩护人之前分析的一致,公诉机关提交鉴定的相关技术点涉及的代码本身不具有完整的功能实现作用,且相关代码被检测出来属于案发前的公知技术,不具有非公知性。即涉案技术点的相关代码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更不构成犯罪。

    在鉴定过程中,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在组织鉴定材料的过程显非常重要。如果商业秘密点锁定的范围不准确或者过大,那么双方实质性相似的百分比就越小。商业秘密辩护难点就在于鉴定涉及的技术性强,只有专业商业秘密律师才能解读法官与企业的误区。

    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此案审理中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审理此案。检察院在进入审判程序后对于新证据的出现,在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回了起诉。公检法将全部精力都放在事实和法律上,完成了一场精彩的法律对话,他们这种只对法律负责的司法精神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律师应该充当法制建设的排头兵

    “商业秘密”四字关键词真正体现在法律上的法言不过七行文字,然而它却蕴含着无数商机与风险,捅破了就是侵权,能合理利用则会给企业带来无尽的生产力。FG商业秘密案案情错综复杂,从最开始控告600多万损失额到后来不构成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内心风起云涌,跌宕起伏,每天生活在恐惧当中,但是他们依然相信法尚公平,最后拿到撤回起诉的裁定是对他们的付出的最大回报。

    目前,中国司法系统和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更好地审理每年数以十万计的相关案件、顺应中国新一轮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可是由于懂这门“冷门”的领域专项律师少之又少,也因如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导致在审理中,被告方有很大回旋的余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魏梅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秉承公正办理的理念,顶着社会舆论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鼓励了创新,也鼓励了社会发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针对本案发表以下见解:

    针对本案的证据组织以及商业秘密无罪辩护的办案经验及逻辑,身为商业秘密律师应当负责任地告诉企业及同行,在法院最终下裁判之前,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观念,不能错误引导舆论对被告方进行舆论施压,代替法官“舆论审判”,否则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在面对疑难、新颖案件时,首先应该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提出观点,通过挑战司法来完善法律,一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有促进司法朝着完善立法方面的发展。如本案设计商业秘密“重大损失”金额的计算,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计算的标准及方式,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可以做的只有超前法律规定,创新办案思路、完善法律逻辑,推动司法向前进步。当拨开云雾会发现,其实商业秘密无罪辩护并不难。

    编者注:本文来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szloline.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陈律师电话:138088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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