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2 号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 长
2017 年12 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
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
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
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
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
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
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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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
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
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
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
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
益性体育赛事。
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
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
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
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
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
履行承办人责任。
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
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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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
施。
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
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
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
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
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
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
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
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
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
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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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
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
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
众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
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
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
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
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
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
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
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
移送。
第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失信名
单制度,对举办体育赛事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个人,依法采
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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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赛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07 年9
月19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2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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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各部门,省
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12 月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