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