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天津市市长、副市长;选举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天津市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