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政[2017]83号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依法开展活动、规范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管理,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二、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合规要求:
(一)不得违规设立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设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外设立或者实施职业资格,其他社会评价项目不得以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认证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获法律授权或者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不得违规收费、强行摊派、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二)不得违规设立行政审批、表彰奖励。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表彰奖励等事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实施。
(三)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活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或者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擅自代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管理职能或者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名义对外活动,不得违规制作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证件、证书。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损害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者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
(五)不得从事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或者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六)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部机关司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
四、部机关相关司局根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能的业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时,应当提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五、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管理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的,委托司局应当在委托、采购合同或者文件中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合规管理,并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相关事项的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实行监督。
六、部机关司局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事项的,由部政策法规司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七、部直属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参照适用上述合规要求。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