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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身形象

    Law-lib.com  2017-12-28 10:21:16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评论员

    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擅自离庭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省司法厅已对其涉嫌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尽管党某某律师自称离庭并不是一时冲动,但擅自退庭的确表现任性,未经许可擅自退庭,没有遵守法庭纪律,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党某某律师擅自退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让正义迟到,无疑也是往被害人家属的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以致被害人家属发出“为什么不惩处被告人律师搅乱庭审行为、为什么不继续开庭”的疑问。

    可以说,党某某擅自退庭的行为损害了其自身的形象,也有损法庭的秩序乃至法律的尊严,在客观上也损害了委托人莫焕晶乃至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党某某律师终究要为其擅自退庭的任性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而这一事件颇值得广大律师认真反思和引以为鉴。

    值得点赞的是,迄今为止无论是法院方面还是广大律师界同行对这起辩护律师擅自离庭事件,都表现得比较冷静、理性和成熟。特别是律师界集体许多正面发声,改变过往常常显得“事不关己”或者不问缘由不负责任地“支持”甚至喝彩,而是更多中肯地正面评述或指出擅自退庭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

    一个时期以来在类似律师法庭言行过激事件中,一旦被舆论关注,律师界往往要么成为少数人言辞偏激、意在展演自己的主场,无原则地指责谩骂法院,要么其他大多数律师开启“静音模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很少对律师实际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正面回应和群体发声。相比而言,这次律师界的众声以正面回应为主,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主动发声、理性发声是基于维护律师这个集体的形象。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身形象,爱护律师在全社会的集体形象,正在成为广大律师界有识之士的共识。可以说,新时代中国律师的心态和形象越来越趋于成熟。

    党某某律师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无擅自退庭的自由。党某某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由于本案影响恶劣,受到舆论普遍关注,最高法院、浙江高院从法律上也有权管辖,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既往“判例”来看,类似性质恶劣的案件由杭州中院管辖并无违法或不妥之处,杭州中院行使管辖权于法律和司法实践判断,理据充分。党某某向最高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与杭州中院的开庭审理之间是两码事。在最高法院未作出相关决定前,杭州中院按照正常审判程序进行完全合法,没有任何问题。党律师的申请是否获得允许,不构成阻碍杭州中院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擅自退庭的理由。

    毋庸置疑,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受到我国律师法等法律保障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近年来,我国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视、措施也越来越给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于2015年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2日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权等八大诉讼权利。今年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根据中央政法委批准,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定期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今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在北京挂牌成立,成为律师协会认真履行维护律师权益,规范律师行为法定职责的重要平台。“两个中心”犹如两把利剑,一把促进律师依法合理维权,一把推动其规范执业,为律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与保障。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要求办案机关收到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或者接到有关律师协会的反映后,立即开展调查,及时作出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我国律师队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否认,极少数律师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不诚信的问题,极个别律师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败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

    律师维权和惩戒乃至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环境,离不开广大律师的理解、支持,离不开律师群体的整体意识、集体形象。律师群体中的每一位律师都应当珍惜来之不易且越来越良好的执业环境,自觉维护自己良好的执业形象,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律师自身形象,当然这里的“爱护”不是“袒护”。

    律师界是一个要求高度自律的组织,律师个人和群体、律师个人自律与群体自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律师个人是律师界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律师自律既要求律师个人自律,也离不开律师群体的自律。对于律师个人的重大违规行为,律师界不能表现漠然以致集体失声、静音,而应群体关注,人人都能做到“路见不平一声吼”,以集体的力量维护律师的整体形象。对不能自律的律师个人,律师群体有责任予以鉴别、批评、谴责和督促改正,以维护律师的集体形象,进而维护律师个人自身的形象。做了律师就必须注意个人的形象。律师出庭后被不明身份人群殴,社会高度关注的不是张三李四被打了,受到不法伤害没有,而是律师执业过程中被殴!反之,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社会舆论也一样会将之贴上律师说什么、律师做什么的标签。因此,广大律师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维护律师的个人形象和整体形象是实实在在的而非一句套话。

    尊重法官和法庭,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律师和法官并不是对立乃至对峙的关系,二者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诉讼中,律师和法官各司其职,一方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角色,一方担任中立的裁判者角色。表面上看,律师时时处处都是站在当事人和被告人的立场说话。实质上讲,律师和法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终极目标上是一致无二的。法院是司法权威的象征。在法庭上,控辩审三方常常会有理解认识和判断上的不同,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问题,怎么办?法官一槌定音,这是法庭的程序,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意见不同,就得按我的去做,否则就不干了,就擅自退庭?这是法庭!如果认为某一方违规甚至违法,有没有程序、办法解决,控辩审三方都知道,也都运用得较多,完全可以在不影响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的情况下依法理性解决。但无论是今天还是历史上,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少见动辄退庭或闹庭的现象。诚然,法官应充分尊重检察官和律师的人格尊严和职责、执业立场,检察官、律师也应自觉维护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尊严和权威。控辩审三方应共同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合力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是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正则助司法正,律师良则促法治良,律师兴则利国家兴。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包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要求律师提供更加丰富和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新时代中国律师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每一位律师个人乃至律师群体,都应当更加自觉地爱护自身形象和整体形象。期望新时代中国律师真正唤醒集体觉悟,重自律、守规矩、有底线,做尊法守规的楷模,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律师的整体形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维护职业荣誉,充分彰显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尊荣和良好形象,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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