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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就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两项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Law-lib.com  2017-12-29 15:06:40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李豪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报核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司法解释”),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明确审核权保障裁判尺度统一

    记者:与原内请制度相比,报核司法解释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首先,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比原内部通知文件方式赋予了这项制度更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明确了最高法或者高级法院的审核权,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第三,平等对待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统一适用相关规定,符合对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的趋势。

    最后,在原内请制度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操作程序、上下级法院的职能等内容,使得该制度更透明、规范。

    记者:报核司法解释规定所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请问主要的考虑是什么?

    答:原内请制度只适用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方面一直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制度。将所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纳入核准制度的范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该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错案的发生。

    第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一审终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享有上诉、复议以及申请再审的权利,检察机关对此也不予抗诉。一旦出现错案,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必须慎重。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法院审理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错案的出现,既不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司法公信力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更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通常当事人只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这样客观上又造成法院收案量的增加,同时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将所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涉外案件或者非涉外案件,统一加以规范,有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报核司法解释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核权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核权,我们在考虑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数量和各级法院审判力量的基础上,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进行了不同规定。其中,对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仍然秉承原内请制度确定的原则,规定报最高法审核。而对于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则规定报高级法院审核,但是如果此类案件存在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的,则应报最高法审核,以平等保护当事人、慎重适用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

    记者:审理司法解释对涉及关联案件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管辖进行了规定,请问该如何理解?

    答:实践中有的外国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境内,但基于审理关联案件的需要,申请人可能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而并非具体执行仲裁裁决。

    针对此种情形,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除此之外,由于此类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所以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则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如果是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法院审查。

    记者:审理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此项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赋予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主要是出于统一规范标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考虑。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虽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但就是否受理的裁定而言,应与普通程序给予同等对待。其次,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为避免出现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问题,我们在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如此规定,

    记者:审理司法解释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请问该如何理解?

    答:该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普通程序的相关内容,规定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明确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记者:审理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规定,请问该如何理解?

    答: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是考虑既然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此类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上诉。

    记者:审理司法解释中关于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该规定是对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出的规定。该条规定将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区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二个层次中又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两个并列选项。从支持仲裁的原则出发,在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不同认定的情况下,我们在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法制网北京12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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