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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负责人就联合修订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mesh-fence-panels.com  2017-12-20 7:39:4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日,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从部门规章升级为规范性文件

    记者:原规定是由公安部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规定则是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此次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规定,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需要。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提出了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有利于提高审前程序的办案质量。“互相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推诿扯皮。“互相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实现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规定的制定充分贯彻了上述原则。一方面,强化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的检警协作,有利于完善侦查环节和检察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撤案、侦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和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基本情况。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新规定共计10章80条,约12000字,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两条,分为总则、管辖、立案、撤案、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办案协作、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此次修订既延续了以往的总体框架、结构和格局,又兼顾了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还注重体现公安经侦工作的特殊性。此次修订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保障诉讼参与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新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意义。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新规定是最高检和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上述决策和部署,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公安经侦部门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是持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也是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安经侦法治建设成果。新规定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权,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执法偏差,有利于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必将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加大产权保护及涉案财物管理

    记者: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新规定在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和完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规定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高达15条,占六分之一强,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记者: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规定在办理此类案件等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具有动态化、虚拟化、智能化、分散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因此,规定第11条第2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贯彻落实了“强化主动进攻、实施遏制战略”的指导思想,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

    记者:规定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为此,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4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同时,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温度”的执法理念。

    检警协作与法律监督同步强化

    记者:规定在哪些方面强化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规定在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方面,完善了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规范了涉案财物和实物证据的移交,强化了案件侦办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之间的衔接,建立了民刑交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建立了跨区域性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通报制度。

    记者:规定在哪些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规定从以下八个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以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三种情形的监督;二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违法立案情形的监督;三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监督;四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五是确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和检察机关派员适时介入的相关制度;六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七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八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

日期:2017-12-20 7:39:48 | 关闭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