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高速铁路基础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18610299899@163.com。
3.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收(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检测、监测设备等手段对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在线监测及运用质量安全评定。
第四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的检测、监测。
第五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监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主要职责:
(1)建立检测管理制度;
(2)制定检测计划;
(3)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
(5)编制检测报告;
(6)综合运用检测数据;
(7)解决检测中发现的基础设施问题。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执法。
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等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监测体系,配齐检测、监测设备及人员,应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宜保证4小时及以上。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监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对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设备运用状态的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第九条 高速铁路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监测的主要项目:
(1)轨道几何状态;
(2)轨道结构状态;
(3)钢轨伤损;
(4)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5)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6)桥涵结构状态;
(7)隧道结构状态;
(8)规程规范规定其它需要监测的项目。
宜根据检测、监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第十条 高速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运用状态的检测、监测的主要项目:
(1)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2)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3)系统设备接口;
(4)GSM-R网络状态;
(5)通信漏缆状态;
(6)规程规范规定其它需要监测的项目。
应当根据检测、监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监测的主要项目:
(1)接触网几何参数;
(2)接触网悬挂状态;
(3)接触网平顺性;
(4)接触网受流性能;
(5)供变电、电力设备;
(6)规程规范规定其它需要监测的项目。
应当根据检测、监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监测设备和检测、监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 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加大检测频次。
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监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十三条 高速铁路防灾监测,应当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工作部门,制定并落实检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故障率高或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调整检测项目。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等设备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等检测、监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台账;
(2)检测技术文件;
(3)检测管理制度文件;
(4)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及实施情况;
(5)检测数据;
(6)检测报告;
(7)问题处置流程、措施和效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留存原始记录与检测数据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监督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约谈被监督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对外随意公开检测数据。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其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对检测数据造假或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以及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必要时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日期:2018-1-18 15:00:14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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