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稽 查 结 论
(正 本) 关稽结(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稽 查 结 论
(副 本) 关稽结(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
此结论正本我单位已收到。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被稽查人印章): 年 月 日 |
此件由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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