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条股权转让纠纷中起诉权的保护原则
1.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法应当受理。
2.法院判决释明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由不属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审理的范围,并非认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实体权利。其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要根据案涉合同是否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而定。
案例索引
解巍与王吉财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
【2016年5月6日】 见案例附录第250~ 251页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法律实务中,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专业人士在做诉讼前准备时如何设置诉讼请求是确定诉讼策略的重大问题,也是核心步骤。诉讼请求设置不当会导致整个诉讼方向性的错误,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诉讼局面与诉讼目白严重背离,极为被动。从某种意义上讲,原告“难做”。
其中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在合同纠纷中,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已经进行的行为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造成的损失要根据过错来分配双方的责任。而合同解除的后果则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当事人自己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存在违约行为时,如果此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无疑会减轻很多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很多的合同诉讼中,当事人总是会想方设法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做文章。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与请求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一样的,只有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这就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所以,提起合同之诉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争议的合同是否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虽然有时候合同被确认无效可能更符合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如果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而当初又选择了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后果。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而自己确实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导致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那么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可以选择呢?本条规则明确的就是这种情况,即另行再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虽然两个诉依据的基本法律事实基本相同,但法律上并不认为构成重复起诉。
但必须明确的是,法律上有提起解除合同的诉权,生效判决释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并非认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实体权利。其解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要根据案涉合同是否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来确定。因此,法律实务中,确保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充分,才是王道!
摘自:《案解股权转让: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内容简介:汇总研究了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裁判的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总共33篇终审民事判决书。
之所以选择“股权转让”这个点,是因为“股权”是公司法中一个极端重要的制度与概念,有关公司的纠纷,本质上都是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
为了便于检索,编者根据一般的阅读习惯按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股权价款、股权转让中的税、担保、采矿权、一人公司、公章、诉讼规则、其他等分门别类以类似法条的形式汇编,凡117条,并在每条之后附研究出处方便查找原裁判文书,并做了简短的实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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