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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直接被害人与间接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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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侵权责任:直接被害人与间接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款 构成要件原则:直接被害人
    在侵权行为,其得请求损害赔偿的,须具备“民法”第184条规定的要件(或其他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原则),即须:
    (1)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第184条第1项前段)。
    (2)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184条第1项后段)。
    (3)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第184条第2项)。兹举一例加以说明。甲违规超速撞倒乙,致乙因伤死亡,乙的妻子丙在巷口等候乙归来,目睹其事,精神崩溃,丙住院治疗。乙的邻居丁女亦目睹其事,因受惊骇而流产。乙任职于戊计算机公司担任高级设计工程师,戊因乙死亡致其运遭受损失。本例涉及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
    (1)甲因过失不法侵害致乙死亡时,就乙死亡前身体健康所受侵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就死亡本身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本书第130页 )。丙因乙死亡丧失法定扶养费请求权,系属纯粹财产上损害(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丙目睹乙遭车祸,精神崩溃、健康受损,其受侵害与甲侵害乙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向甲请求损害赔偿(Schockschaden,惊骇损害)。乙的邻居丁女亦目睹其事,深受惊骇而流产,健康受损,但因丁与乙无亲属关系,系属旁观者,应认为与甲的侵害行为不具相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侵权行为。
    (3)戊计算机公司因其高级工程师乙的死亡,营运遭受损失,其受侵害的不是权利,而是纯粹经济利益,不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亦不具备“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的要件。
    据上所述,依“构成要件原则”,乙、丙系直接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向甲请求损害赔偿,丙因其夫乙死亡而丧失扶养费请求权,戊计算机公司因其受雇人乙死亡而减少营运收入,系属间接被害人,均不得依“民法”第184条规定向甲请求赔偿。
    第二款间接被害人
    一、间接被害人就纯粹经济损失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原则
    间接被害人指因他人被侵害(直接被害人)致其财产遭受损失之人,其情形甚多,如前举妻因夫死亡而丧失法定扶养请求权,雇用人因受雇人受伤或死亡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又例如,某歌手被杀伤致演唱会流产,主办单位必须退票遭受财产损失。在此等情形,间接被害人就其所受纯粹经济损失,不得依“民法”第184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二、间接被害人得请求损害赔偿的例外:“民法”第192条的适用,不法侵害他人致死
    关于间接被害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则,“民法”第192条就侵害生命权设有特别规定:“(第1项)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2项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赔偿责任。(第3项)第193条第2项之规定,于前项损害赔偿适用之此项规定的适用,须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第184条)。兹分四点以说明:
    (1)“最高法院”1984年台再字第182号判例谓:“民法”第192条1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任,系间接被害人得请求赔偿之特例。此项请求权,自理论言,虽系固之权利,然其权利系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而发生,自不能不负担直接被人之过失,倘直接被害人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与有过失时,依公平之则,亦应有“民法”第217条过失相抵规定之适用。本件判例提出两个要法律见解:
    ①区别直接被害人及间接被害人,并强调第192条第1项规定系接被害人得请求赔偿的特例。接被害人得请求赔偿的特例。
    ②间接被害人应承担直接被害人的与有过失。
    (2)“民法”第192条第1项关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费用规定,系1999年民法债编修正所增设,立法理由认为:“不法侵害他人死者,其于使被害人生前为之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固可于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律关系,请求被害人之继承人或其遗产管理人偿还。但此项损害,原应由加害人负最后赔偿责任,为鼓励热心助人之风尚,为免除辗转求偿之繁琐,基于加害人对于支出殡葬费之人直接负损害赔责任之同一立法理由,使此等支出医疗等费之人,得径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爰修正第一项之规定。”
    (3)因他人死亡而丧失法定扶养请求权,系属纯粹财产上损害(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192条第2项亦属间接被害人得请求损害赔偿的特例,并应承担直接被害人的与有过失。
    (4)“民法”第192条第3项系1999年债编修正所增设,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申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提出担保。
    三、第192条的类推适用: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
    “民法”第192条系在不法致人死亡时,间接被害人得请求赔偿的特例,在不法致人身体健康受侵害的情形,例如甲驾车撞伤乙,乙成为植物人。在此情形,丙对乙支出医疗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不能对乙请求权定扶养费时,因系纯粹财产上损失,对甲均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并不得类推“民法”第192条规定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摘自:《损害赔偿/民法研究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是王泽鉴先生2017年的一本新作, 繁体字已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版,且享有很高的赞誉。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制度,王泽鉴老师编辑本书旨在综合整理分析判例与学说,参照比较法上的发展,阐述损害赔偿法的构造原则与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 本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由浅入深,论述精细,注重实例分析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王老先生一如既往地采取了平实叙述、循循善诱的写作方法,使本书通俗易懂,生动简洁,对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全面提升读者的法学素养尤其有益。对中国大陆法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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