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自主经营管理
(一)申请自主经营管理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该条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有条件行权,规定了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行使管理人的部分职权,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自行管理与营业,管理人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供可行性报告,经债务人申请,合议庭结合可行性报告再充分评议,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制作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书。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条件:
1.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提出申请。债务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方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行管理与营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自始就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另一种是嗣后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前者是管理人接管债务财产和营业事务前,债务人就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后者是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律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管理
一般情况下,经债务人申请,管理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在审查申请时应参考管理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债务人
在日常经营中就重大事项向管理人报告,管理人要在确保重整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做好监督,营业是为了更好地重整,重整尽量不影响营业,兼顾进行。
(二)案例评析
在【案例1—3一l】中,深中华企业之所以陷入经营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形势的逆转导致资金链断裂,管理人作为重整期间的企业负责人,主要的职能是统筹协调,不可能顾及各个方面的细节,作为最希望企业活过来的债务人,深中华深知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亲自管理重整期间的企业运营是最合适不过的,但为了防止其滥用管理权,转移隐匿所剩无几的资产,管理人的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在【案例1-2-4】中,东北特钢也是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同时发挥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这样既有利于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又能借助管理人,获得债权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充分信任。
摘自:《全程指引:困境企业重生与依法退出的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以企业破产法制定以来的真实司法案例为论证基础,通过以案说法,经由实际案例探寻破产法的实际适用与现实价值。《全程指引:困境企业重生与依法退出的司法实践》完整阐析了困境企业在哪些情形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破产宣告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何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对于破产财产,即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如何清偿;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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