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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谷某涉嫌逃税案

    谢望原 已阅1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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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谷某涉嫌逃税案
    基本案情
    海公捕诉字(2012)632号起诉意见书指控: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犯罪嫌疑人谷某伙同戴某(另案处理)在海淀区环宇培训学校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期间采取在单位账簿上少列收入,将单位收入转入谷某个人账户的方法,偷税1745 089. 77元,偷税比例达85. 88%,虚假申报本单位职工及外聘教师个人所得,偷税3 002 571.14元,偷税比例81. 79 010,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谷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1条之规定,涉嫌逃税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辩护律师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我是涉嫌逃税罪的嫌疑人谷某的辩护律师谢望原(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为了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本案事实,进而公正处理本案,现就本案的几点看法简要分述如下,供贵院处理本案时参考:
    一、本案是否构成逃税罪,尚存重要疑问,如果不按犯罪处理,可能对国家及时收回税款以及企业发展更有利
    虽然根据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有关材料能够说明北京市海淀区环宇培训但是,该校在收到税学校2005~ 2007年涉嫌欠税数额巨大(具体数字尚需核实),但是,该校在收到税务局改正通知后,在2010年分两次补交税款309万余元,之所以没有完全缴纳税务局要求缴纳的款项(包括巨额罚款),原因有二:
    其一,该款项特别巨大,已经远远超出了环宇学校的实际交付能力(根据税务局的处罚决定,环宇学校必须缴纳的款项是:(1)本金:6 180 706. 88元;(2)滞纳金罚款:12 328 264. 23元;两项共计:18 508 971. 11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为此,环宇学校数度向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请,请求缓缴款项并希望免除不合理的巨额罚款。然而,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没有正确处理,而是简单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部门。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与税务局进行协商过程中,税务局在没有给当事人正式答复之前,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部门。税务局这样做,在处理涉税案件程序上也是存有瑕疵的。
    其二,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在处理本案中不合理滞纳金罚款,是导致当事人不能如期缴纳所欠税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涉及的欠税款本金约:6 180 706. 88元,但是税务局加处的滞纳金罚款按每日3%计算,致使滞纳金罚款达到12 328 264. 23元!虽然税务局有权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超过税款缴纳期的纳税人征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加征滞纳金无异于雪上加霜,并不能因此而增加其支付能力。因此,在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时,以加征滞纳金的方法促使其缴纳税款,就严重违反了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也许正是出于此种考虑,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是,在国家法律作出重要调整之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并没及时主动更正对环宇学校作出的按日加收3 010的滞纳金罚款。因此可以认为,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没有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导致该案涉及的税款不能正常补交的重要原因之一。(关于此问题,请参考卷三“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税款及正常购买发票的申请书”)
    本涉税案件发生后,环宇学校及谷某已经多方设法缴纳税款,并做出具体还款计划。
    1.海地税稽处( 2010)第10号《税务处罚决定书》是2010年4月20日做出的,此后环宇学校于2010年5月补缴了税款2 042 578. 51万元,于2010年8月4日缴纳1049 329. 98万元,合计共缴纳3091898. 49万元。
    2.环宇学校补缴税款态度积极。环宇学校在接到行政处罚快定书之后,谷某于2009年5月将自己的住房抵押贷款350万元用于补税,借高利贷140万元用于补税,连续三年写有《还款计划书》。
    3.环宇学校已为归还税款开设了独立的还款账户:光大银行海淀支行,希望在保持学校正常办学的情况下,自2012年全部利润一律用于归还税款,争取在2015年还清。
    如果谷某一旦被判刑入狱,可以肯定,不仅环宇学校这个已经颇有名气的培训机构将受到严重打击,而且环宇学校所欠税款就更难以追缴入国库了。所以我认为,如果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本案做存疑不诉处理,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企业及个人,都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二、本案值得特别重视的三个问题
    1.本案涉及的逃税主体应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多次下发的处理决定书来看,本案的逃税主体都是环宇培训学校,但是海淀区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却认定本案是个人(谷某)涉嫌逃税。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2.正因为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单位逃税,因此,谷某不应当成为本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正如案卷材料清楚记载的那样:本案涉及的逃税发生在2005—2007年9月,而当时,环宇学校的法人代表为戴某,校长为岳某宽,谷某只是股东之一。虽然谷某现在是北京市海淀区三校名师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但是,刑事责任是不能转嫁或者继承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事发之时作为法人代表和校长的有关人士没有被追究而仅仅追究股东之一的谷某?
    3.谷某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的,一到那里,他就如实交代了自己单位涉案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请准予犯罪嫌疑人谷某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案嫌疑人谷某涉嫌之罪乃一般经济犯罪,并非暴力犯罪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他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总之,谷某完全符合取保侯审条件,而且更重要的乃是,如果将他取保候审,将更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归还环宇学校所欠税款。同时,谷某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担保。至于采取何种保证措施,谷某愿意尊崇检察机关的意见。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望原
    2012年6月30日
    处理结果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经过认真审查,最后以京海检刑不诉( 2014) 0158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07年,被不起诉人谷某在本市海淀区环宇培训学校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采取在单位账簿上少列收入、虚报本单位职工及外聘教师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 747 660. 91元。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经稽查,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至本案立案前,被不起诉人谷某共计补缴税款人民币3 091 908. 49元,尚余人民币1655 752. 42元未缴纳,占应纳税的29.031%。
    被不起诉人谷某于2012年2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其在家属的协助下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实施了《刑法》第201条、第31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不起诉。

    摘自:《不一样的辩护:成为刑辩高手的31个经典战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作者从亲手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精选31个经典案例,揭示案件基本事实,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提出令人信服辩护意见,说明判决结论,最后做出客观公允分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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