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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崔建远 已阅2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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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凡是较为成功的立法必有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指导思想。例如,影响广泛的 《法国民法典》是以自然法构想为基础的,即存在着独立于宗教信条的个人自治 的自然原则,由此派生而出的法律规范制度,如果这些规范被有目的地以一种条 理清楚的形式加以制定,那么一个伦理与明智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即由此而得到奠定。 ① 《德国民法典》以康德哲学为基础,固守自由主义的、启蒙哲学的社会模 式,固守孤立的、褪掉个人历史特性和条件的个人主义的人类图样,而不是促进 或至少允许共同劳动的、实质合同伦理的、社会自治的新的法律激情,以及通过 公法来填补和疏导私法以承认所有权与合同的政治功能。 ②
    这些哲学思想具有历史性的贡献,但也先天地存在弱点,需要适应社会生活 的发展而适时修正。民法中的自由主义不仅无法满足社会的要求,而且无法配合 企业主社会本身的内在发展。其主导形象是个人经营者,而非人合性团体,更谈 不上资合性团体了。因此,民法和公司法的配合就不无困难。 ③ 不提及因合同自 由(特别是透过卡特尔或其他市场协议)导致的、可能危及社会自由的问题 ④ , 利益权衡有些颠倒。《德国民法典》作为现实世界中的法典早就不再受到意志理 论的专门控制,更不要说在实践中了;在今天,意志原则的衰落依旧较为清晰地 决定着法律实践。 ⑤
    中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哲学基础当 然不会沿袭《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依赖的哲学,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博大精深,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的,不应是单一的某 种哲学思想,而应是若干并行的主义。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也随之发 展和丰富,这也决定了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不应是某个单一的主张。
    在民事权利方面,潘得克吞学说中的“权利”来源于康德的自由,此处的自 由是意志天赋的,因此是先验的、无须证明的。这种哲学思想不可能被照搬到中 国民法典之中。权利固然离不开自由,但没有法律的赋予,仅有民事主体的一厢 情愿,在国家体制下是难以成立的。
    绝对的意思主义也不得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体。一方面,国家及 法律尽可能地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只要民事主体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其法律效力,按民事主体的意思赋予法律效 力;另一方面,民事主体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该意思 才获得法律赋予的拘束力。民事主体的意思若违反了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 益、社会公德,达到了法律不可容忍的程度,就会被坚决否定,归于无效。所 以,从根源上讲,民事主体意思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是法律赋予该意思以法律 效力的,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⑥ 其实,这一点连某些西方法学家也是承认的。 正所谓意思表示因法律而导致后果,没有法定的效力基础,法律行为尽管具有目 的,也仍不能够引起后果。 ⑦ 当行为表达了一个由法律制度所授予的意志力量或意志统治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⑧ 某项合同规定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总是具 有双重的原因:其一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这项约定的共同的、使他们受到自我 约束的意志行为,其二为法律制度对这种行为的承认。 ⑨
    面对如今的社会状况,特别是在主体与环境、自然资源的关系上,民法典若 要做到适应和有效运行,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得到贯彻和体现。对此,笔者曾经讨 论过自然哲学观与自然资源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于今仍未过时,可供编纂中 国民法典时参考。
    面对“人类高于自然”哲学或曰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具有责任 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生物中心主义、“生态革命派”及其中的“生态伦理 派”,笔者感悟到,科学发展观非常科学,应当将其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 之一。如果无条件地赋予动物、植物乃至岩石等无生物以生存权,就意味着它们 和人同样地享有权利能力,具有法律人格。有学者的确如此倡导。如此,人之于 它们,不再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的视 野里,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奉行这样的原则,就会出现如下局 面:因为土地资源及矿产资源、水资源、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不再是人所作用 的客体,而是与人平等的主体,于是,土地物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狩 猎权便因无作用对象而不复存在,走向死亡,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从法律体系中消 失无踪。依此原则,人基于自己一方的意思而收割农作物、采集药材,人出于自 己的需要而捕获动物,人因居住和通行的必需而移动岩石等无生物,均应被禁 止,除非动植物表示同意,岩石等无生物不予反对。如此一来,现行民法关于意 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制度及其理论便难以适用到动植物和无生物,面临危机,只 好重构;重构恐怕也无济于事,必须彻底摧毁,创造出一部远远超出了先人憧憬的“天人合一”思想的崭新法律。极而言之,也许人类自己无权再进食,连露宿 旷野都会侵害土地乃至草木的利益,升入天国应否先征得空气的同意?如果是这 样,可真是人将不人,民法不再了。行文至此,远处再次传来这样的声音,不绝 于耳:那些主张结束人口增长、技术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人被看作是不食人间烟火 的精英,无情又无德。他们准备为少数人的生态完整性和持续性未来所付出的代 价,必然包含千百万人的死亡。实际上,在准备提出一种关涉人类生存方式的 革命理论之前,在试图建立一个改变人类根本命运的全新制度之前,重温一下马 基雅维里在将近500年以前对革新者提出的劝告也许是有益的:必须记住,再没 有比着手率先采取新的制度更困难的了,再没有比此事的成败更加不确定,执行 起来更加危险的了。 
    遥远的未来届时自有相应的规范出现,忧天倾的人们仍在衣食住行,时下之 人乃至下一代恐怕必须作为主体支配无生物、植物乃至动物,甚至“残忍地”吃 掉它们,除非愿意并且能够做到不食人间烟火,只不过人类必须克己以求可持续 发展,尽可能地尊重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罢了。如此,主体支配客体、主体之间 等价交换等民法规则就须臾不可离开,民商法这部“生活的百科全书”依旧会 引导着人们的日用常行。历史将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摸索着前进。当然,在侵权 责任法等领域需要适当地承认某些动物享有特殊权益,例如,某些动植物享有获 得生存条件的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作为对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的 修正,这才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在南非,一些动物权利团体在南非宪法制定前的 协商过程中,为将动物权利写入《宪法》而奔走呐喊。然而,尽管南非拥有世界 上最民主的《宪法》之一和一个进步的《权利法案》,但是动物最终还是没有被赋予权利。也许与其将动物权利纳入《宪法》,不如在某种程度上在《宪法》中 规定人们有人道地对待动物的义务。

    摘自:《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崔建远民法研究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既有民法总则本体的介绍和阐释,也有民法与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辨析;既有民法总则的解释论,更有民法及其总则的立法论。
    《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一文在赞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族的前提下,更重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认为它在民法典之外更利于其变化、发展。《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则从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距离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性的远近、合同关系的主导性质以及归属何方的利弊分析各个角度,主张并论证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由民法调整优点更多。《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强调了程序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法律人不应重实体而轻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作为素材,挖掘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和配合的意蕴和美妙。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以中国法的实例讨论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借鉴境外的制度、规则及学说不可囫囵吞枣,而应注意其于体系中所处位置,特别是背景因素,中国法吸纳它们时应当自洽。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等文则为解释论,反映了那个年代作者握有的民法知识和理论水平以及写作风格。今昔对比,或许可以发现作者的成长轨迹。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等文为立法论,多为近作,目的在于为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参考意见。
    自觉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系列文章,它们虽短却新意不缺,且多数观点站得住脚,与其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某些规定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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