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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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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复旦大学法学院杜仪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类型
    再审无罪赔偿
    二、判决要旨
    1.综合考虑赔偿请求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等具体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2.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金应当高于其他案件。
    3.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赔偿金挂钩,本案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70 010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关键词
    再审无罪精神损害抚慰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
    四、涉案主体及司法文书
    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决机关及司法文书: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 2004)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 2004)浙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浙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 2013)浙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 2013)浙法赔字第1号、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
    五、赔偿请求
    1.赔偿张辉律师费7万元,张高平律师费3万元;
    2.赔偿张辉、张高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各6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60万元,合计各120万元;
    3.赔偿张辉财产性损失6万元,张高平财产性损失9万元;
    4.赔偿张辉、张高平暂扣财产折价款各5000元。
    六、赔偿决定
    1.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各65. 57306万元;
    2.张辉、张高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5万元。
    七、基本案情
    张辉、张高平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朋里、吴玳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 2004)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辉、张高平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互负连带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朋里、吴玳君的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他部分,认定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张高平之兄、张辉之父张高发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 2012)浙刑申字第2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3年3月2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浙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1)撤销本院( 2004)浙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浙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2)原审被告人张辉无罪;(3)原审被告人张高平无罪;(4)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朋里、吴玳君的起诉。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提出以下赔偿请求:(1)赔偿因对张辉、张高平错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导致不应当支出的律师费各7万余元;(2)赔付张辉、张高平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各6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60万元,合计各120万元;(3)赔偿申请人以22万余元购置办理营运手续的“解放牌”大卡车在本案错判后不得已仅以7万元低价转卖的损失差价款15万元,其张辉6万元、张高平9万元;(4)赔偿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张辉、张高平错误立案侦查被暂扣至今未发还的“三星牌”手机折价款各5000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182. 35元计算,应当支付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 57306万元。《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本院国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赔偿。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7条第3项,第21条第4款,第22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35条和第23条第1、2款之规定,分别作出( 2013)浙法赔字第1号、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分别支付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 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共计110. 57306万元。同时驳回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的其他赔偿请求。
    八、适用争点及裁决理由
    本案就国家赔偿诉讼法层面、实体法层面的是否构成国家赔偿的问题点上没有争议,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也没有争议。
    本案适用争点集中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具体来说又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要考虑哪些因素;第二,法院如何合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一)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从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两个方面进行确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氏叔侄因为被羁押造成伤残,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氏叔侄的医疗赔偿请求,因此本案的精神损害程度主要从精神痛苦方面进行判断。在精神痛苦方面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从侵权方角度,考虑侵权方过错程度、手段、次数与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的态度等;二是从受害方角度,考虑受害方受害程度、持续时间、谅解程度、社会影响、财产状况与生活状况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书中综合考虑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决定支付张辉、张高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5万元。“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就是法院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在决定书中明列的考虑因
    素。
    就“错误”而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高于疑罪从无的案件。河北赵艳锦再审无罪赔偿案、河南李怀亮再审无罪赔偿案与张辉、张高平再审无罪赔偿案情况相似,同样羁押了10年之久,河北赵艳锦再审无罪赔偿案中河北法院支付了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南李怀亮再审无罪赔偿案河南法院支付了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张辉、张高平再审无罪赔偿案中浙江高院支付了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侵权方角度考虑,因为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张氏叔侄被证明完全“清白”,故相较于运用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疑罪从无规定被判无罪的河北赵艳锦、河南李怀亮,国家机关在张氏叔侄被错误定罪的过程中其侵害程度都要远过于河北的赵艳锦案、河南的李怀亮案,张氏叔侄精神痛苦更大。
    就“定罪量刑”而言,原判决所确定的重罪和重刑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高于一般定罪量刑的案件。本案中强奸罪的定罪、死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都对申请人造成重大精神痛苦。并且从原一审判决的量刑看,张辉曾被判处死刑,张高平曾被判处无期徒刑,张辉受到的精神损害后果应较张高平严重。
    就“刑罚执行”而言,一般来说,刑罚执行时间越长,精神抚慰金也应相应提高。就“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而言,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越大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越高。张氏叔侄被错误定罪前从事汽车运输业,收入相当可观,其经济生活状况等各方面均优于河北赵艳锦、河南的李怀亮,所以在张氏叔侄案中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相对较高。同时,张高平被定罪量后,其怀孕多个月的妻子流产并与其离婚,大女儿为此辍学,因此在这点上张高平精神痛苦应大于张辉。这也成为张辉张高平在量刑不同的情况下获得相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本原因。
    (二)如何合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赔偿金挂钩。精神损害的程度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的程度往往成正比例关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金也应成正比例关系。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相对成熟,国家赔偿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金是主要的赔偿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新兴的赔偿方式,应当居辅助地位,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应当超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金总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审判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以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等国家赔偿总额的50%为基准,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以其总额的100 010为上限,在这一空间内确定具体数额。本案中,张辉、张高平没有从事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被判有罪纯系冤案,应当适当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医疗费赔偿金总额的70 010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学理评议
    2010年4月,《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后的第16年首次作出修改,其中新 增第35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在国家侵权后要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立法在综合民意、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迈出的令人瞩目一步。
    但是与此同时,就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却存在一定争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相对抽象,法律既没有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仅用“相应”两字带过。而之后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回避了该问题。对此,曾参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学者指出:“修法过程中曾经试图规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比如从几万元到几万元的一个幅度,但最后还是没有写。这是考虑到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因为精神损害的程度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如果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将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本身,比如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物价变化等因素。”然而,“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究竟为法院确立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划定了多大的裁量幅度,以及法院究竟如何确定个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立法上语焉不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书中综合考虑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将上述要素进行抽象可以得出本案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考量的因素:一是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即“错误”;二是侵害的具体情节,即“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三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即“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上述因素的选择至少说明在本案纷繁复杂的事实要件中,法院认为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以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这三项因素对于本案当事人精神损害影响最为严重,必须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因素,也即必要因素。可以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为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提供了个案根据。与此同时,本案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赔偿金挂钩,以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70%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张辉、张高平所获得的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2010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来国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纪录。
    2014年7月29日,在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决定作出的1年多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出台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点规定了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方式。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意见同时表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表明,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从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的过程和结论作了有限度的承认。首先,就确定赔偿金额额需要考量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扩充,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确立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外,增加了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其次,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和限缩,以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额度。

    摘自:《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5年第4辑(总第14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及时刊登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请示案件及答复,重大新型疑难案例评析、国家赔偿理论与实务研究,国家赔偿调研分析报告,地方国家赔偿工作动态等内容,设有“政策导航”、“法规集萃”、“理解与适用”、“请示与答复”、“案例研究”、“理论与实务争鸣”、“调查与分析”、“域外撷英”“地方工作动态”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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