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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贪欲将技术与规则远远抛在身后——政府要加强监管

    罗培新, 已阅14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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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贪欲将技术与规则远远抛在身后——政府要加强监管
    罗培新
    2017年4月的一个平常的工作日,早上8时许,我照常到市政府上班。彼时,一抹朝阳映射在人民大道200号,高高悬挂的国徽熠熠生辉。但与往常不同的是,眼前的一幕场景令我大吃一惊。数百人聚集在市政府门前,高举着横幅,上面写着各种维权口号。政府拉起了警戒线,以保证工作人员正常进出。我走过这些群众时,耳边飘过来一句话“如果几个人受骗,可以说我们是傻瓜;但成百上千人都受骗,那一定是政府监管出了问题”。老百姓的逻辑相当直白,提出的要求也很直接:人民政府为人民,政府要帮我们找回损失。所谓投资风险自担的逻辑,对于老百姓来说,或许根本说不通。
    数天前,也就是2017年4月26日,美国特朗普政府公布了号称近30年来最大规模的减税计划,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当前的35%降至15%.并取消遗产税。如果这一方案最终获得国会批准,中国的资本外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制造业竞争力将进一步承压。鉴此,《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这是美国发动的一场税务战争。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最直接的应对策略就是减税,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压缩公共开支,把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人数降下来。
    这两件事情,看起来风牛马不相及。但我相信,世事轮回,凡事必有关联。
    一个耳熟能详的逻辑是,政府守土有责,所以必须加强监管,所以需要更多的公务人员、更多的“维稳”经费。我在大学做老师的时候,碰到类似的情况,也会在论文里写“政府要加强监管”,但如何加强监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如果监管失败了,该如何分配风险损失?凡此种种问题,则通常较少考虑。事实上,生活中的逻辑远比纸面上的法理复杂。
    就此次群访事件而言,其起因虽不复杂,但应对逻辑却并不简单。事情的原委如下:市商务部门批准了某交易中心的申请,允许其进行贵金属现货交易。一段时间之后,该交易中心到工商部门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本着证照分离的想法,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了石油交易品种。后来该交易中心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做起了石油期货交易。诸多会员入驻后,劝诱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众多投资者遭到损失。
    金融行业必须加强监管,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在这起事件中,应当如何做,由哪个部门来做?这里涉及了多个政府部门。交易场所的审批部门是商务委员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它对交易中心负有监管职责;期货交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功能监管原则,上海证监局负有监管职责,但从实践来看,它通常只监管持牌金融机构和经其审批的交易所。而工商部门作为登记注册部门,在证照分离、先照后证的改革背景下,先依交易中心的申请扩大了其经营范围,但同时告知其必须先行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从事期货交易,履责似乎并无瑕疵。对于金融办而言,在这次事件中,负责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才是其核心职责……的确,细节里面有魔鬼,政府部门的接口不畅问题,会直接导致监管失效、甚至监管失败。这些问题,本来也应当可以通过精细的规则来解决例如,商委作为交易中心的审批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现交易中心的违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移交证券监管部门处理?在规范意义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应当如何落实?
    在反思监管责任的同时,更需要检讨的是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与安排的缺席。投资者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护佑者,应当成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非法期货交易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会员及交易平台要承担加害给付的侵权责任,但金融投资者或者消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申开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市场需要怎样的监管?政府又应当提供怎样的公共产品?大包大揽、无限责任式的监管,将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金融业态无所不在,P2P只是冰山一角,预付卡消费弥散在我们生活的周遭,如果你在门口购买理发卡、水果卡、洗车卡,500元一张,打八五折,你希望政府如何监管?商家跑路了你会不会找政府?如果你办了美容美发卡,充值10,000元,一年后商家跑路了,你找不找政府?如果你购买了高尔夫会员卡,后来因为中央的“八项规定”,很多高尔夫球场生意惨淡,被迫关门歇业,你找不找政府……这些预付卡都属于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的商品证券、消费者一次性支付钱款,商家承诺在未来提供商品和服务,从而形成了预约与本约相分离的商品证券。
    对此种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立法,可以要求政府做什么?或许,运用信息化与信用手段来分配风险,才是正道。法律首先要求发卡主体对接政府监管信息平台,以使监管者和消费者掌握发卡主体的发
    卡余额。对于余额不超过一定数量的主体,豁免事中事后监管,由消费者自担风险,以降低双方交易成本:对于发卡余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发卡主体,则引入资金存管、履约责任保险等多重增信机制,以
    降低其道德风险:对于高尔夫等高端群体的会籍卡,则引入类似于证券私募发行的安排,政府无须加以监管。总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政府不能“入戏”太深。
    金融投资的受损,会带来金钱及自尊的双重伤害,投资者本能地要寻找出口。然而,风险本身是金融活动的一部分,血淋淋的教训是最好的风险教育,必须以刚性的“买者自负”来倒逼“买者自慎”。政府切忌站位太前,用力过猛,对任何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都不要做信用背书。另外,历史一再告诉我们,贪欲总是走在技术与规则之前,政府监管总是滞后,其原因在于,对于政府雇员来说,在给定报酬的情况下,偷懒就是一种福利。而且,在面临行政问责的情况下,在创造性监管与墨守成规的监管之间,政府雇员往往会选择后者。同样地,立法也一定是滞后的,总是让实践走一段时间,要让“子弹飞一会”。政府监管的目标,是警醒或者帮助投资者管理其欲望,而不是助长难填的欲壑。
    当监管技术与法律规则跟不上创新的步伐时,宁可慢一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运用于科学技术领域,无疑非常妥帖,因为在这个领域,想象力与创造力无比重要,但在金融领域,则未必合
    适。金融,是一场跨时空的交易,大量地运用着别人的钱,其本质上是保守稳健的。当然,近年来,科技金融崛起,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运用,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我们能够很好地识别交易对手,降低交易风险,增强金融的可获得性,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而此时,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识别真假科技金融,将伪科技金融活动拒之门外。
    圣贤孔子曾有“五好先生”的标准,“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其中“欲而不贪”说的是,有欲望则可,但不能过分贪求。金融市场就是一个贪欲市场,如何遏制贪欲,如何分配风险损失,如果在这方面政府的监管技术与法律技术没有准备好,则宁可放弃一些创新,让贪婪者拥有自我救赎的空间。紧赶慢赶,也赶不上地老天荒!

    摘自:《法律与金融(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围绕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公司决议撤销制度、双层股权结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等,具有不错的学术价值。《法律与金融》第四辑设置了“法金前沿”“特稿”“证券法苑”“法学论坛”“评案说法”五个栏目,收录的文章多关注时下热点,涉及资管计划、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互联网金融、新型金融产品的税务处理等法律与金融前沿领域的学术研讨。“法金前沿”栏目是本辑的特色栏目,专注于金融法律交叉学科领域的热点问题,内容涵盖法律与金融发展、金融法前沿问题研究、金融监管等方面,旨在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法律资讯。“证券法苑”栏目坚持实践性与学术性并重,关注资本市场立法、监管执法和司法等法治活动,探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法学论坛”栏目主要对资管计划的属性、反收购条款、资产证券化、分享经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等内容进行了研讨。“评案说法”栏目以司法案件或市场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挖掘其后的法学本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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