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干预公司纠纷的界限
公司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公司诉讼与公司治理一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公司治理得以实现的保障。公平与效率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日标,二者发生冲突,法律常常取公平而舍效率。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而公司治理权力配置偏向于效率选择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既是现实经济运行的选择,,也是激烈竞争环境的需求。因此公司诉讼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司法介入对公司治理中的失衡现象进行调整,可以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既是公司治理权力制衡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司治理公平正义的需要。
一、司法介入是私法自治的题中之意
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不意味着只有自治而没有强制。私法自治是自治与强制的统一,为保证自治的真正实现,必须以“强制”来构筑私法自治的基础。司法介入公司纠纷的价值在于保证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真正实现。股东保护与股东平等原则要求司法的积极介入,经营判断规则要求司法的适当介入,这两者结合构筑了司法介入的空间。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即公司内部权责制衡的治理结构,就是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力的结果,是国家立法干预和股东自治共同作用的产物,立法干预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为公司实现自治提供制度基础。
司法介入的程度,是公司法领域国家强制力介入的程度。关于国家强制力介入公司领域的合理性,长期以来都是法学界、经济学界具有争议的课题。从“市场失灵”理论,到“公司合同”理论,各种理论都在力求证明着现代公司制度中法律的任意性与强制性的领域和边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强制力介入公司领域无论是对于解决因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而对公司产生的消极影响,还是对于解决公司本身自治性经营管理方式所带来的困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国家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要给公司自治留下足够的空间。
司法介入公司纠纷的解决,既有必要性,又有必然性。公司属于私法主体,对其的规制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司法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介入,对于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范畴的事务,司法不能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对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和司法介入的程度,对于哪些公司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标准或者界限很难确定。例如,公司不按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股东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召集;公司股东会长期不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职工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纠纷能否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等,对于类似纠纷是否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和司法介入的程度,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明确以下问题:第一,尽管不能在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但是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尽可能地起到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运转,进而保障公司自治真正实现的作用。由于自治与强制的界限不甚明了,因此法律可能出现空白,但是不能因为缺少明确的规定就拒绝权利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的请求。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权利如果失却了公权力的保障,将失去其效力,就不能再称之为权利。第二,遵守未穷尽内部救济的纠纷不具可诉性的规则。公司诉讼对于公司自治来说是把双刃剑,可能会带来股东或者其他权利主体的滥诉,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难免会影响到公司经营的效率。如股东派生诉讼,“可能剥夺公司管理者基于商业判断为公司利益正当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力”。因此,为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法律目标,可行的标准之一就是先穷尽内部救济规则,把司法介入作为公司自治的补充和保障。
二、司法应当谨慎介入公司纠纷
法院应当谨慎地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进行司法干预,司法权不能取代公司和股东正常的商业判断,而是要尊重商业判断。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会、董事会、股东、董事依法作出的选择,只有存在滥用私法自治原则,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法院才能依法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例如,法院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股利分配受制于公司的类型,即闭锁性公司与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制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因此,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中国《公司法》将股利分配决定权确定由股
东会行使,法院不宜越俎代庖。法院对股利分配进行司法审查,主要在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瑕疵。如果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摘自:《中国公司法原理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囊括了公司从设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资产维持、股权确认转让、股东利益保障、职工持股制度,到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证券赔偿责任,再到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清算以及破产的主要法律制度,并就公司各个利益主体的救济制度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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