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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公司的股东

    唐青林、吴婷芳吴婷芳 已阅6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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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公司的股东
    ——叶某与北京TCD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会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工会持股会为公司股东。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叶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叶某系TCD公司职工,2009年12月31日,TCD公司单方终止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叶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TCD公司出示了《北京TCD水务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分红明细表》,注明叶某持有TCD公司股本额为57,510元的股份,并应取得红利1,380元。叶某认为,既然叶某持有TCD公司股本额为57,510元的股份,分红明细表上又有叶某的红利,TCD公司就应该为叶某确认股东身份、给叶某出具股本额为57,510元的持股证明。故起诉要求TCD公司确认叶某股东身份,给叶某出具股本额为57,510元的持股证明。
    TCD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叶某多次起诉TCD公司,叶某曾陈述其对北京TGD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TCD持股会)出资57,510元,也认可叶某作为TCD持股会会员的资格。叶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TCD公司不同意叶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TCD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 308, 700元,其中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出资18, 100, 600元,北京TCD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TCD工会)出资42,208,100元。
    2000年6月19日,北京市总工会向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工会核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工会更名为TCD工会。
    2002年5月22日,TCD持股会给叶某出具TCD持股会出资证明,证明叶某初始出资额57,510元。
    2002年11月12日,TCD持股会代表大会通过TCD持股会章程,规定本职工持股会是由TCD公司经民主协商自愿组成,由于TCD工会是TCD公司的股东之一.TCD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要通过TCD工会投资于TCD公司,TCD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TCD持股会承担责任,TCD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TCD持股会会员由以下人员自愿组成:设立TCD持股会或TCD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TCD持股会会员有以下权利: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依照章程规定转让出资;查询TCD持股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TCD持股会的开支账目,监督TCD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其出资额取得股利;TCD持股会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取得剩余财产。TCD持股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遵守TCD持股会章程,以及TCD持股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在职工持股后,不得抽回出资;TCD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TCD持股会出资额为42, 217,200元。
    叶某曾向该院起诉TCD工会,要求查阅2002年5月22日至2010年4月26日TCD持股会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开支账目,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2010年6月8日.该院判令TCD工会提供TCD持股会2002年5月22日至2010年4月26日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开支账目供叶某查阅。
    TCD公司在其与叶某的劳动争议仲裁中,提交1份《北京TCD水务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分红明细表》,其中记载叶某股本额合计57, 510元、红利金额1,725元、扣所得税345元、实发金额1,380元。
    一审诉讼过程中,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出具声明,表示TCD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和TCD工会,叶某是TCD持股会会员,不是TCD公司股东,并不同意叶某要求确认其为TCD公司股东的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TCD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和TCD工会。叶某持有的TCD持股会出资证明表明叶某系TCD持股会会员,叶某与TCD持股会之间系代持股的关系,叶某是实际出资人,TCD工会是名义股东,现叶某要求确认其为TCD公司股东,并要求TCD公司出具持股证明,但TCD公司唯一的其他股东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对此并不同意,故叶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能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为TCD公司确认叶某的股东身份,给叶某出具股本金额为57,510元的持股证明。
    TCD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叶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叶某多次起诉TCD公司,在其他诉讼中曾陈述其对TCD持股会出资57,510元,已有生效判决认可。叶某作为TCD持股会会员,TCD持股会已向叶某出具了出资证明,TCD公司的股东仅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和TCD工会。故TCD公司不同意叶某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0)朝民初字第1765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TCD水务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分红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判决及其他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叶某系向TCD持股会出资,故叶某是TCD持股会的会员,其与TCD持股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TCD持股会章程确定。现叶某要求确认其具有TCD公司股东资格,但叶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TCD公司具有直接出资关系;且TCD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和TCD工会,叶某未被记载于TCD公司章程中。因此认为叶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主要事实要点为:
    (一)TCD工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北京市总工会向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工会核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工会更名为rCD工会。
    (二)TCD工会是TCD公司登记的股东。2002年11月12日,TCD持股会代表大会通过TCD持股会章程,规定本职工持股会是由TCD公司经民主协商自愿组成,TCD工会是TCD公司的股东之一,TCD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通过TCD工会投资于TCD公司。TCD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TCD持股会承担责任,TCD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TCD持股会会员有以下义务:遵守TCD持股会章程;在职工持股后,不得抽回出资。在工商局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TCD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处和TCD工会。
    (三)叶某与TCD工会之间是代持股关系。2002年5月22日,TCD持股会给叶某出具TCD持股会出资证明,证明叶某初始出资额57,510元。叶某系TCD持股会会员,持有的TCD持股会出资证明,表明叶某与TCD持股会之间系代持股的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叶某是实际出资人,TCD工会是名义股东。
    根据上述主要事实,由于叶某是TCD工会的成员之一,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TCD工会对外投资成为TCD公司的股东。叶某只能按照《TCD持股会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叶某要求确认其为TCD公司股东,并要求TCD公司出具持股证明,法院未予支持。

    摘自:《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共十三章。上篇为公司并购基础理论,本篇讲解了公司并购的概念、分类、方式,公司并购理论及历史沿革、公司并购常见风险等基本原理。中篇为公司并购全流程操作指引,本篇按照公司并购的业务流程,讲解了公司并购前期准备、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文件撰写、反垄断申报与国家安全审查、交割等全流程的实务操作方法,并对各个环节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同时给出了风险防控的建议和措施。下篇为特殊类型的公司并购,本篇讲解了上市公司并购、外资并购、国有资产并购、海外并购等特殊类型并购的操作要点、交易结构设计及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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