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抓住财产占有关系,处理好刑民关系,是办好侵犯财产类案件的要诀
今天科长给几位公诉新人说侵财类案件的办理原则,大家饶有兴趣地听着。
科长说:侵财类案件难易掺杂,又是我们公诉办案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可以说,一个公诉人办案,永远也绕不开的,就是侵财类案件,你喜欢办要办,你不喜欢办也得办,比如这多笔盗窃的案子,卷
宗材料有时候有好几十本,事情并没有多复杂,就是一个对账式的逐笔核实,但你还不能弄错了,这个考验的不是你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平,纯属考验你的耐心和细致程度。但是,如果你认为侵财类案件都是这种简单的重复情况,那你就错了,可以说,在疑难复杂案件里面,侵财类案件所占的比例绝不在少数。我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都是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案件:
第一个是借打手机案件。这个人在商场里面对别人谎称自己有急事需要打个电话,把对方手机骗到手里,边打边移动,最后趁主人不注意,把手机拿跑了,或者当着主人的面,迅速逃跑了,怎么定性?
第二个是“丢钱捡钱”案件。简单地说,就是三个人假装不认识,第一个人在前面走,故意把一只包假装掉在地上;第二个人和第三个人就与一个路过的人把这只包捡起来,然后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对路人说:我们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把里面的财物给分了吧!路人见有好处,同意,于是三人到旁边准备分钱,结果第一个人假装返回找自己的遗失物,对三人说:你们是不是捡到我的包了?三人否认,第一个人就要求三人分别把财物拿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就很配合地把自己财物给了第一个人,路人见了,也只好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第一个人,第一个人就说:我要查查你银行卡里是不是有我的钱,告诉我密码。路人告诉了密码,然后一起去银行查询,第一个人趁路人不注意,把银行卡调包,将假银行卡还给路人,然后三人相继离开,把真银行卡里的钱全部取走。
第三个是“地磅案”,出售砂石的公司在地磅上设置机关,使出售的砂石分量虚增,以此多收那些购买砂石的人钱。这三个案子,分别都怎么定性呢?大家讨论一下。
大家开始交头接耳嗡嗡嗡嗡地讨论开了,争论了起来。有的人认为该定诈骗,有的人认为该定盗窃,还有人认为该定抢夺,不一而足。科长拍拍手说:好了,大家静一下吧,这三个案子,我先不给大家答案,自己独立思考去。就这三个案子,我讲一讲侵财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既然侵财类案件有这么复杂,有没有一个窍门,至少能保证看到这种案子后,不那么慌张失措呢?办法还是有的。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侵财类案件的主要问题在哪里?谁告诉我?好的,佳峰你说。佳峰说:我觉得应该是罪与非罪和该怎么定性的问题,就是说,先看这个案子是不是构成犯罪,再看这个案子构成什么罪。科长满意地点点头:说得很好!看来你们里面有明白人!大家笑了。科长接着说:确实,侵财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两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害问题找到了,我们就比较容易找到办理此类案件原则的窍门了。
先看罪与非罪。区分它的窍门在于,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除非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毁损故意,就是把人家东西拿去摔了,否则其他行为不构成侵财类犯罪。比如我的东西被别人偷走了,我到处去找,结果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拿着在走,我趁其不备,一把把我的东西给抢了回来。对于这个行为,如果单独看客观行为,那就是一个抢夺行为对吧?但是由于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我不可能构成抢夺罪。
这时小马插话说:科长,我听说,占有权也是不能侵犯的,你的这个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占有权呢?比如这个人是从别人那里善意取得的呢?
科长说:问得好,你看,你们这些同志还是很有思想滴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本权的行使问题,所有权是可以对抗占有权的,也就是说,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不是我的,哈哈。我的东西你在用,我随时可以要回来,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在本权内容当中,所有权最大,知道吧?因此,这种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就不构成侵财犯罪。当然了,这个非法占有故意或者目的,真是一言难尽,简单地说,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意思,就是排斥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二是利用意思,就是他拿来给自己用的,或者送人什么的,反正就是发挥这个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哪怕是一个非法高档的家具,他偷来烧火取暖,也是利用了它的价值,而不是拿来单纯把它给毁了的,当然毁了的有时也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对吧,但我们是针对侵财类犯罪而言的,它不构成侵财类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窍门。
其次我们看此罪与彼罪。有的时候,区分了此罪与彼罪,也会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刑法规定的侵财类犯罪,它们的构成犯罪起点数额并不一样,此罪达到标准了,彼罪并不一定,我们办案中经常遇到的看似盗窃罪,但实际是职务侵占的,就往往由于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数额,而不构成犯罪,对吧?另一种情形就是即使数额达到了,还有可能存在公诉与自诉案件之分,也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问题,比如看似盗窃罪的案件,结果审查发现是普通侵占行为,由于普通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所以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自诉人一旦放弃自诉,这个案子也是个无罪案子,对吧?所以说,其实你们看似简单的侵财类案件,那也是危机四伏的,随时就有可能是个无罪案件,你说要不要小心?说到此罪与彼罪,这里就有第二个窍门,你们要记牢了,那就是看他取财的核心手段或者最后手段是什么。有的时候,你看一个案子里面经常既有偷又有骗甚至还有抢,这种案子怎么定性会把你给弄糊涂了,就像我们前面说的那三个案子,尽管都是侵财类犯罪,但都是采取了“复合性”手段对吧?不是单一的偷或者抢。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就要看他取财的核心手段或者最后手段是什么了。这个是核心手段还是最后手段,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适用,“丢钱捡钱”那个,由于最后的核心的取财手段还是窃取,所以不能定诈骗,只能定盗窃;骗打手机案子,尽管也有骗,但最终的取财手段是趁其不注意偷偷跑了,那是盗窃,当着主人的面领夺过手机直接跑,那是抢夺。“地磅案”比较复杂,一般认为最后、核心手段还是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构成诈骗罪。所以说只有你把这几个窍门掌握了,侵财类案件分析方法就有了。
最后是处理好刑民关系。这个问题可能更复杂一点,但我们也可以争取把它简单化一下。当一个侵财案子摆在你面前,需要你判断罪与非罪的时候,你首先需要对照的,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别管律师跟你提什么经济纠纷、民事关系的,是犯罪,肯定有纠纷,没有纠纷要检察院法院干吗?记住,刑法讲实质,民法讲形式,办刑事案子要看实质内容,不要被所谓的民事纠纷各种纷乱迷失双眼。对此,要记住下列口诀:第一,不要一听到这个案子属于违反民事行政法律的案件就认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能(并不当然)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举个例子,把人家价值连城的玉璧故意给摔了,是侵权民事行为吧?太典型了,价值连城呢,要赔钱,但光赔钱还不能解决问题呀,玉碎不能重圆,对他故意摔玉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就该承担这个责任。再看以借为名的诈骗,借条一样可以打,钱到手之后变成他的了,就是不归还,赌博用掉了、吸毒用掉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用掉了,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债务确实存在,他从来不否认,你说是不是经济纠纷?当然是,但这个纠纷搞大了,他从开始借的时候就虚构用途、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所以,在办案中,不能一看案件里面存在民商、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纠纷,就判断这是个民事行政案子,刑法不管。如果是这样,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比如,遇到抢劫、侵占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侵占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侵占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侵占罪对吧?抢劫行为、侵占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那么侵财类案件也是一样。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哪个不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第二,由于刑法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刑法上的概念,不能完全按照民商法上的定义去解释,而应根据刑法的性质与目的进行解释。听不明白?简单地说,就是刑法看实质,民法看形式啦!你不要从字面上去看民法上怎么规定,你就死死咬住一条: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内容?只要符合,别跟我绕弯子!所以说,熟悉刑法法条,掌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办理侵财类案件来说,这才是王道!
摘自:《公诉技能传习录(全套5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讲授了作为一名公诉人所必需的专项技能提升要诀,具体包括:阅卷、提讯、证据审查、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撰写法律文书、沟通交流协调、出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律监督,以及参加业务竞赛、辩论赛,撰写案例分析、法学论文、经验材料,参加竞争上岗等各类技能的培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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