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规定。
【条文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此条规定突破了对传统纸质笔录的限定,涉及庭审记录方
式的变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案件,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其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考虑。
1.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2016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案件2305万件,同比增加18%。所受理的案件80% 集中在基层法院,其中90% 又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70% 左右,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同时,这些案件的审理效果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审判质效。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般都不太愿意在庭审结束后再耗费时间核对法庭笔录并签字。为此,《若干规定》将可以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若干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提出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尊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严格适用条件,切实维护庭审的客观性,第八条规定了“经当事人同意的”限定条件,即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作为保障性条款,更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吸收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2014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印发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方案》,对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进行规划和操作指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浙江全省法院参与了改革试点工作。从改革试点效果看,上述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了人力资源,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4.坚持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信息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便利,尝试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是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一次大胆尝试,也是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这一“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的具体表现。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若干规定》在此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行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加快诉讼流程,更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权威、为民的良好形象。同时,基于其他不同性质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审理规则有别于民事案件,设定更严格的、多重权利保护标准可能更符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心理需求。因此,本着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当下实行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做法并非适用于所有庭审,而是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做具体调整。
一、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改革符合诉讼法原则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上述诉讼法规定与《若干规定》本条内容的协调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1.从属性和作用来看,庭审录音录像具有独特优势。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实践中,一般书记员记录的准确率在60%左右,诉讼法规定对笔录进行“阅读”“签字”等,实际上是通过诉讼参与人“自认”来弥补书记员记录笔录内容的误差和缺陷,即从形式上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随着信息技术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庭审记录的手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从最初的纯粹的书记员手工纸质记录到电脑录入记录再到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人工记录。这些不同记录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记录载体的变化。从发展的趋势和实践情况来看,新的记录手段更加快捷、简便、高效,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符合诉讼法关于笔录规定的法律精神。诉讼法关于笔录的规定被置于一审普通程序当中,而在简易程序中没有专门性的规定。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和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在尊重和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条件下,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并不违背法律精神。为此,《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限定适用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不适用于普通程序,与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3.庭审录录像具备监督庭审活动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情况下,书记员在法庭上除了完成法庭记录工作外,作为庭审活动的参与者同时发挥着独立见证庭审过程的作用。庭审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点更能够使其具有见证庭审活动的法律效力和监督程序正当性的效能。下一步,随着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后,书记员在庭审中的其他辅助作用,比如,传递证据、协助调解、维持法庭秩序等功能作用也将进一步分解、明晰,审判团队的整体运行状态将得到大大的提升。
4.有效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合法性,是对司法实践中探索积累的、有价值的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文本化,既能鼓励和激发各级法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相关要求,又能弥补现行法律对于此项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等方面的不足,还能够促进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从而将法官和当事人从传统的、效率相对低下的司法运作模式中解脱出来,大大解放司法生产力,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符合国际常例
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均有类似的做法,可以说,此举是符合审判规律和未来司法发展趋势的。美国自1999年开始,经过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成为法庭正式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在美国,小额诉讼“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须法庭记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废除庭审书面记录,转变为全面采用数码录音记录法庭审讯,数码录音成为正式的法庭记录。香港高等法院的数码录音系统通过法庭内设的五组音频信道,中央控制室可以清楚地记录法官、律师、被告人、证人、书记员等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需要时可以随时重播。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以及减低存储(视频资料存储需要的空间大)成本的考虑,香港法院只要求保存庭审录音,庭审录像发挥监控作用,在处置藐视法庭行为时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设置一名驻庭书记员进行庭审的框架记录,框架记录主要包括开庭、结束时间以及庭审阶段转换的时间节点等,同时设置一名法庭辅助人员负责传唤证人、传唤证据等事项。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情况也差不多,澳门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法庭录音及录像的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庭审中口头声明的记录必须通过录音或视听录音录制作出,仅在无该等设备可使用时,方可使用其他方法。
四、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具有充分的技术支撑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利用现代技术服务审判的有效手段。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全国已经建成2.4万个科技法庭。浙江、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数字化法庭达到了lOOq00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对今后五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未来五年,按需建设科技法庭,满足每庭必录”。与此同时,随着对数字化法庭功能的开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安徽、江苏、浙江等省部分法院在数字化法庭引入语音识别技术,在庭审中使用语音文字转换系统,实现了将庭审录音录像直接转换成文本文档。实践中,这项技术运用在刑事审判庭审活动中的识别转换准确率可以达到90%以上。随着技术细节的不断磨合和逐步完善,其将对庭审记录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其模式是:庭审录音录像一语音文字转换成文字一文本文档。这一新技术与庭审录音录像的配套应用成熟后将会完全消除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的法律障碍。在这次《若干规定》修订中,我们考虑到既立足现实,又兼顾前瞻性,采取分步走的计划,第八条规定仅在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适用替代性记录,等未来几年技术成熟后,可以在其他案件中全面推开使用。下一步,庭审录音录像故障的及时发现、快速排除以及替代性补救,以及音视频快速检索等技术的积’极研发和改造升级,均将为庭审录音录像技术在记录庭审活动中的深度应用提供便利。
五、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多数由人民法庭审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为基层普通老百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各方诉讼参与者多使用地方话,口音浓重、不易辨别,书记员记录准确率较低,法庭记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经常被质疑,特别是涉及庭审笔录的修改时经常发生争议,影响司法公信力。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记录一方面可以省去阅读审核笔录的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诉讼双方因对笔录记载内容认识不同引发的争议。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原汁原味地反映其陈述或辩解的录音录像,其更加符合中国老百姓的诉讼习惯。总之,庭审录音录像能够复
原庭审过程,更能真实全面反映和有效监督庭审活动,倒逼法官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这既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司法传统,也有利于提升法院和司法公信力。
六、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制度改革
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庭审活动的记载,是庭审方式改革的组成部分。审判法庭开展诉讼活动,事实证据调查形成于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就是庭审过程完整的、准确的再现,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好载体。从调研浙江各级法院的实践探索情况来看,由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后,审判长更加专注于查明事实、辨明证据,厘清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致力于举证质证,而不会因担心审判长是否听清自己的发言、书记员是否记录核心观点而担忧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诉讼各方在法庭上的关注点集中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上,直接言词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庭审节奏加快、流程顺畅,庭审效率提高,
审判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当事人的满意度提高。这表明了录音录像作为庭审
活动的核心记载,必将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实践问题及应对
审判实践中,此条规定的适用,具体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方言的处理。由于参与诉讼的主体来源地和素质差别较大,不可能要求其在庭审中统一使用普通话,尤其是基层法院参与诉讼的普通群众多数讲地方方言,晦涩难懂,浏览庭审录音录像尤其是将庭审录音录像转换成誊本时不好识别方言的准确含义。二是关于庭审活动基础记录的处理。庭审录音录像虽然对庭审活动记录“一气呵成”,但若不经过对录制内容加工整理,很可能方言土语夹杂,内容散乱,录音录像本身或由其转换形成的文本往往是“庭审活动流水账”,表述内容容易形成争议,也不方便使用或誊录成固定文本。三是关于检索的问题。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回放庭审录音录像花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结案效率降低。四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数据存储的安全性与纸质版法庭笔录的安全性比较。有人认为,纸质笔录的保存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较低,因此,纸质笔录保存的安全性高于庭审录音录像数据存储。五是关于不真实、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的处理。录制过程中的中断、瑕疵甚至“无录制”可能造成庭审无效,甚至需要重新开庭等。
庭审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并成为庭审记,录的重要方式,无疑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以及法院的各项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尤其是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
一是法官需要适度调整庭审方式。面对新的庭审记录方式和标准要求,法官应当转变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庭审方式和记录方式的同步改革,在开庭中应当把握好庭审的节奏,调整主持庭审的方式。比如,围绕着录音录像录制,注意提醒诉讼参与人对准话筒发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陈述,及时要求当事人重复表述不清的内容,及时总结、归纳并确认争议焦点,等等。
二是法官需要适度调整撰写文书的方式。以往,在传统的审理模式下,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往往随时翻阅纸质法庭笔录甚至直接粘贴其电子版。纸质版的法庭笔录容易固定、便于使用,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有一定的帮助。 在新的审理模式下,尤其是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当庭宣判率高。司法实践中,常常配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比如,令状式、要式裁判文书),操作简单。加之,这类案件庭审时间较短,录音录像数据量不大,通过回放查找,庭审相关内容的压力不大,即使法官没有当庭形成心证,而是事后回放庭审
录音录像,鉴于庭审录音录像与庭审现场高度的一致性,相比事后查阅庭审笔录而言更有利于发挥庭审作用,更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进行必要的庭审录音录像的誊录。为了进一步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全面满足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时的需要,对于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需要“依法誊录”以及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有些法院的做法:当事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制作录音录像转换文本或誊本随卷移送。这项工作可以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解决,从而不增加法官或书记员的工作负担。在安装使用智能语音文字转换系统的法院,这项工作还可以使用该系统当庭同步解决。
四是做好相应的配套技术的保障。司法改革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在《若干规定》关于庭审记录改革中的推进落实中得以全面体现,这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深度挖掘的过程。具体操作中,技术人员应当在每次开庭前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并全程监控庭审录制过程,随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若干规定》第八条与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需要配套应用,重点是对“其他措施”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研究和细化。实践中,为了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在完善软、硬件配备和管理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提前检查设备、录制过程监控、提供不间断电源、固定和移动双设备同步录制等方式,杜绝录制过程中断、瑕疵甚至“无录制”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采取保证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的措施。电子数据的存储需要严格标准和安全可靠的方法和途径。实践表明,技术的不断进步将增加数据的安全性,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庭审录音录像的数据存储的安全性低于纸质笔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数据异地备份存储中心,实现数据安全的双保险。庭审录音录像早已作为电子诉讼档案的组成部现安全和有效使用。分实现了常态化存储和管理,数据安全性执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可以实现安全和有效使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庭审是全部审判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庭记录是庭审活动的依法记载。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司法”的深入推进,庭审的公开方式不断创新,庭审的实际效果明显改善。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专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对庭审记录方式作出的改革,是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质效的关键手段,是展现庭审公开、促进庭审公正的重要举措。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所涉及的前瞻性、技术性、理论性和实践性比较广泛,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以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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