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借壳上市案例
一、借壳上市案例解析之---ST丹化(以股抵债,破产重整津壳+借壳上市+协议转让)
(一)上市公司介绍和借壳方基本情况介绍
1.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披露的《丹东化学纤维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截止重组草案签。
公司原主营业务为粘胶短纤维、粘胶长丝的生产与销售。自2005年开始,由于国内粘胶纤维产能增加迅速及受欧美纺织品贸易制裁出口受阻,国内粘胶纤供大于求,致使产品价格持续走低,而原材料、化工产品、能源价格一路攀升,从挤压了公司的盈利空间,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开始出现较大亏损。此外,由公司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度匮乏,公司所拖欠的银行贷款也不能正常归还。因公司2005年、2006年、2007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08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3.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丹东化纤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宗真家族,其基本情况如下:张宗真,男,永同昌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陈爱钦,女,永同昌副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张源,男,永同昌董事,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自2008年以来,路桥集团从单一的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过渡到以特级资质为主,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两个独立一级资质为辅的多资质经营的现状,成功地完成了战略转型,形成了多品牌战略局面。同时公司成功地进入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和越南等海外市场,实现了重大突破。
(二)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向高速集团发行股份作为对价,购买其拥有的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施工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即路桥集团100%股权。以2011年12月31日为估基准日,路桥集团100010股权按资产评估值作价2,038,317,191. 83元。本次发价格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为3. 00元/股,发行股份总量为679,439,063股。
2.股份转让
本公司控股股东永同昌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6,529,867股股份全部转给高速投资。本次股份转让后,永同昌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由于高速投资高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高速投资为高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以上发行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互为前提,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整体,若其中任一易未获通过或批准,则上述各项交易均不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路桥集团100%股权,路桥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路桥工程施工和养
护施工;公司目前的经营制度、管理模式和管理团队将随之作出调整和完善。
(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丹东化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 00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高速集团,高速集团以标的资产为对价认购新增股份,不足一股的余额赠予丹东化纤。
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由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3. 00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丹东化纤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5.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据此,发行股份总数为679,439,063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6.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高速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高速集团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四)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拟购买资产经评估后资产净额为203,831. 72万元,丹东化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28. 00万元。拟购买资产净额超过丹东化纤201 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100%,且超过5000万元,达到了《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本次交易完成后,高速集团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68. 38%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同时由于上市公司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永同昌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高速投资以现金协议收购永同昌持有的丹东化纤8652. 99万股股份;高速集团以其拥有的路桥集团100%股权认购本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67,943. 91万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高速集团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76,596. 89万股股份,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
(六)净壳过程
2010年4月,公司破产重整实施完成后,无经营性资产和经营业务。目前,公司仅有处理日常事务的职工11人,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1.破产重整过程
2009年5月12日,丹东化纤工业沿江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以丹东化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为由,向丹东中院申请对丹东化纤进行重整。2009年5月13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丹东化纤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丹东化纤重整的管理人。2009年11月27日,丹东化纤召开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 -1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破产重整程序。2010年4月20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自《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即2010年4月20日起,丹东化纤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三)丹东化纤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丹东化纤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010年5月18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 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将丹东化纤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资金(未报债权的清偿资金31,455,790. 32元和已确认债权未支付的清偿资金1,477,706. 89元)转移至丹东化纤管理人专用账户;(二)丹东化纤资产处置及过户工作由管理人负责。
2011年1月21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 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1年1月21日起,解散丹东化纤管理人,成立丹东化纤破产重整工作善后小组,负责处理破产重整的相关善后工作。
2.破产重整方案
根据经丹东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破产重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包括截至2009年8月7日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①以丹东化纤现有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按10:1.3的比例每10股转增1.3股,共计转增50,700, 000股。转增后,丹东化纤总股本将由390,000,000股增至440,700,000股。
②丹化集团让渡其所持丹东化纤股份的40%(57,686,578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丹化集团让渡的股份共计108,386,578股,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相关债权。
(2)债权调整方案及清偿方案
①担保债权:假定担保财产能按快速变现值予以变现,则担保债权先以担保财产变现值获得全额清偿,剩余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受偿,需列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②职工债权:按100 010比例清偿。
③税务债权:按100 010比例清偿。
④普通债权:a.每笔债权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照100%比例清偿-b.每笔债权5万元以上部分,预计清偿比例约为21. 30c/o。
上述债权均为一次性现金清偿。
3.破产重整实施情况
(1)丹东化纤整体资产拍卖
2009年11月21日,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以2亿元竞得丹东化纤除货币资金外的所有资产。
(2)丹东化纤股份变现
根据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丹东化纤对股东让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进行变现。2009年12月20日,公司制定了《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现方案》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让渡及公积金转增股票认购邀请书》,并向丹东中院备案;2009年12月22日前,公司向25家符合条件的财务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在2009年12月25日前,上述25家财务投资者中的11家向公司提交了《认购意向书》,并根据认购股份的数量缴纳了认购保证金;2009年12月29日,公司与前述11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10年1月26日,上述股份分别过户至11家受让人的证券账户。
(3)执行重整计划
2010年4月20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4)未清偿债权的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尚未支付的债务合计34,948,907. 89元;除依照重整计划已支付债权人债权外,尚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资金31,455,790. 32元和已确认债权未支付的清偿资金1,477,706. 89元没有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尚未支付的债务合计34,948,907. 89元;除依照重整计划已支付债权人债权外,尚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资金31,455,790. 32元和已确认债权未支付的清偿资金1,477,706. 89元没有支付。
2011年3月1日.丹东化纤将用于清偿债权的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合计34,258,907. 89元以及对应的债务移交至丹东化纤破产重整工作善后小组。自2011年3月1日起,丹东化纤不再承担上述相关债务清偿和资金管理。
(七)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1.公司连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面临清算风险
公司原主营业务为粘胶短纤维、粘胶长丝的生产与销售。自2005年开始,国内粘胶纤维产能增加迅速及受欧美纺织品贸易制裁出口受阻等因素影响,国内粘胶纤维供大于求,致使产品价格持续走低,而原材料、化工产品、能源价格一路攀升,从而挤压了公司的盈利空间,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开始出现较大亏损。此外,由于公司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极度匮乏,公司所拖欠的银行贷款也不能正常归还。
因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08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鉴于公司债务负担沉重,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公司管理层积极推进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各项工作,拟通过破产重整彻底解决公司的巨额历史债务问题。
2.破产重整为重大资产重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009年5月,公司正式启动了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丹东中院于2009年5月月13日裁定受理丹东化纤破产重整申请,丹东化纤进入重整程序。2009年11月27日,丹东化纤召开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破产重整程序。2010年4月20日,丹东化纤管理人向丹东中院提交了《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裁定终结产重整程序。同日,丹东中院作出( 2009)丹民三破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破产重整执行完成后,公司的负债总额大幅度降低,全部或有债务得以消除,经营负担减轻,有利于后续的资产重组。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丹东化纤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急需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使公司主营业务彻底转型、可持续发展能力及盈利能力得到彻底改善,并尽早恢复上市。
3.高速集团路桥工程施工及养护施工业务做大做强的战略背景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先行和基础产业,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协调经济合理布局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明确要求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国省干线改造力度,在满足现阶段客货运输需求基础上,适度超
前建设基础设施。路桥集团是高速集团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业务的唯一经营平台。路桥集团是2002年国家建设部核定的全国首批19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之一。为进一步实现高速集做大做强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业务领域的发展战略,高速集团需要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为解决本公司无经营性业务而面临终止上市的严峻形势,帮助公司走出困境,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决定引入高速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向高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拥有的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优质资产,彻底改变公司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鉴于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永同昌不具备有作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业务的经验和知识,永同昌将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于高速集团全资子公司高速投资,从根本上解决公司长远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切实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审核结果及恢复上市
公司于2012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将于2012年9月12日审核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事宜。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于2012年12月17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中文名称由“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同意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深证上[ 2012] 466号)。决定核准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摘自:《上市公司收购操作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从资本市场的大视角,立足需要实现的目的,指出基本操作方法(路径),把握相应的技术手段(措施),详细地分析了收购人、权益披露、二级市场收购、协议转让、借壳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等上市公司等诸多收购法律问题,精细研究公司收购业务中法律实务问题,将法律和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实践紧密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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