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英国18名残疾儿童诉科比镇委员会环境侵权案评析
一、选择本案的理由
首先,科比镇环境诉讼案是英国法院第一例因怀孕妇女吸入空气中
的有毒物质导致儿童严重出生缺陷要求赔偿的案件,该案件的审判引起了英国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是英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其次,本案的审判折射出英国环境诉讼的艰难和存在的问题,被认为是英国版的“永不妥协”案件。在英国,因为环境诉讼的复杂性,以及高昂的诉讼成本,很多涉及多数人的环境侵权索赔案件并没有走向法院。在这种背景下,作为首例因环境污染导致儿童严重出生缺陷的案件,原告群体能获得胜诉判决是非常罕见的胜利。
最后,该环境案件的审判涉及一系列我国民事审判特别是环境诉讼中法院和诉讼各方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关注到的证据的多途径搜集和专家证据的运用方式等,而这些方式和该案判决说理的充分性对查
清案件事实,败诉当事人服判息讼,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等均具有重要价值。我国土壤污染以及由此造成的危害问题非常突出,该案件的审判不仅对我国避免类似环境侵害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功能,
而且对我国正在准备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科比镇环境侵权案背景及诉讼过程
(一)科比镇环境侵权案背景
科比镇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依靠铁矿石资源发展起来的英国小城镇。到了“二战”时,该镇的东北部被大型综合性钢铁厂所占据,科比镇已成为以钢铁业为基础的蓬勃发展的新城镇。
1967年在英国钢铁企业国有化过程中,科比镇的钢铁企业成为英国钢铁公司的一部分。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掀起私有化浪潮,关闭了这些国有企业。从1980年起数以千计的科比镇钢铁工人被解
雇。同时,私有化政策也伴随着英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的采矿等产业大大衰落。为解决这些工人的再就业问题,英国政府投入资金以帮助发展替代性产业并为失业者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科比镇利用政府的经济援助,获得了原钢铁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并开始对钢铁厂进行大规模的改造,该工程覆盖科比镇北部和东部面积超过680英亩的区域,改造工程大约从1983年起至1999年结束,延续了15年以上时间。“18名残疾儿童诉科比镇委员会”这一在英国影响重大的环境人身伤害案就是在此改造工程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科比镶环境侵权案诉讼过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科比镇在数月内出现了多个有畸形的新生婴儿,包括蹼状手和手指缺失。直到1999年,英国《星期天时报》上的一篇文章第一次公开地把原钢铁厂的改造工程和儿童的出生缺陷
联系在一起。在这篇文章的推动下,那些有先天身体缺陷的儿童的父母主动站了出来。很快,在1992—1999年出生的,超过24个有四肢缺陷的儿童得到了确认。统计发现科比镇的新生儿畸形率比一般
6万人的城镇的新生儿畸形率高出了10倍。科比镇这些有畸形的孩托的父母找到了科比镇的科林斯律师,科林斯和他的事务所接受了委在。孩子的父母们主张因为科比镇委员会在土地改造修复工程中存过失,违反了法定责任并对公众构成妨害,造成孕妇摄入或吸入重金属和碳氢化合物、镉、铬、镍、二恶英和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导致在1986年至1999年出生的一些儿童出现四肢缩短或缺失、手指、脚趾畸形等身体残疾。科比镇委员会则坚持认为修复工程和儿童的出生缺陷之间没有联系,并宣称如果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一联系存在的话,不需要审理就会对这些儿童进行赔偿。双方为赢得诉讼都
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可以说这起诉讼是一场异常艰难的斗争。2006年2月,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了群体诉讼命令。2007年11月,案件被转到高等法院的技术和建筑法庭( 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审理。
经历了艰苦漫长的索赔和诉讼过程,遭遇了2008年初次和解尝试的失败,该案最终于2010年4月16日宣布成功和解结案。和解于2010年4月12日开始,于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透露和解的费用达到了1460万英镑,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双方的诉讼费。这些费用被告将以每年支付73万英镑,共支付20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实现。科比镇委员会期望通过增加收入、节省开支、提高效率等方式来支付这笔费用。
三、本案专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为弥补法官或陪审团成员知识构成方面的缺陷,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英美法系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专家证据有一种特殊的需求,很多环境案件的解决集中在科学和专业问题上.因而诉讼最后演变成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的博弈,专家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
本案更是如此,案件涉及流行病学,毒物学、土地污染与废物管原因,但大多数出生缺陷原因不明。事实上,在目前历史阶段科学和统计数据一直无法在每一种情况下,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找出出生缺陷的原因。某些情况下,有的家庭中的一个特定的缺陷属于一种遗传性的倒退。有时滥用某些药物,如可卡因也会导致出生缺陷。许多领域的专家都提到的处方药沙利度胺,也是造成出生缺陷的一个典型例子。
流行病学中通常使用三种研究方法,其中最可靠的是群组研究,它是选择两个或更多高度相似的不相互影响的组,用于研究组和控制组。这些组群按照预定时期将两组的健康或患病状况进行对比,通常根据暴露情况来计算疾病的相关风险。无论哪种研究,流行病学都按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暴露和疾病是否有关联。如果有再确定是否有因果关系。数据显示,1989年至1998年科比镇的上肢缺
陷率明显高于凯特林的其他地区,而以后的5年即1994年至1998年间这一比率更高。
两位专家在有些问题上的看法是一致的,例如两人都认可1989。1998年科比镇新生儿上肢缺陷的比例在统计学上显著高于周围其他地区。两位专家的分歧主要在于:对于“聚类”性存在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可通过偶然性来解释等方面。比较而言,原告方的专家证人帕克教授给法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和她在报告中的坦率以及其所提供的证据都引人注目。法官最后还是倾向于接受帕克教授的证据,认为她的意见更有说服力,她本人也更为博学。
(二)毒物学专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在毒物学方面,原告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弗莱克博士是一位杰出的、资深的病理学家和毒物学家,在环境、工业化学品和污染物的毒性和致癌性的研究方面有很深造诣。被告方的专家证人塞尔博士则有不同的学术背景,她获得过地质学学位,于1993年加入英国职业医学研究所担任矿物学负责人。显然塞尔博士并非毒物学方面的专家,她的专家证据主要是基于与致畸有关的文献的分析和评论。法官强烈地感受到她的做法几乎完全取决于她对已发表论文的分析,她没有和未能从毒物学的角度和背景有效处理这些论文中的意见、研究方法和调查方法。法官毫不犹豫地倾向于弗莱克博士的专家证据,认为他是 一个非常称职的毒物学者,他作为一个病理学家的经验使其能够洞察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影响。法官认为,毒物学专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工业用地上已经存在哪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是否可能会造成某种类新生儿的上肢或下肢缺陷?暴露于污染物质或危险化学品中需要达到什么水平或什么程度才可能导致或引致上肢或下肢的缺陷?接触程度和接触污染物质的人出现缺陷的频率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如果一种物质能够导致出生缺陷,生理机制或模式是什么?母体接触污染物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有多大?相关的科学或医学知识在何时、何地为公众所知晓?等。
弗莱克博士确定了多环芳烃、二恶英和重金属作为可能的致畸因素。前者出现在英国钢铁公司的旧址,这主要是因为多年来在这里炼焦的结果,而后者是钢铁制造过程中的副产品。此外,二恶英和呋喃( PCCDs and PCDDs)是在电弧炉以及在烧结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和呋喃会在人体内蓄积,并以非常缓慢的速度消除。二恶英的毒性特点包括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和对胚胎潜在的损害。就二恶英来说,弗莱克博士认为英国钢铁公司所在地在其关闭时已经遭到二恶英污染,这一点应该是很明显的。二氧芑类物质在土壤中极其稳定,被告在清理改造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同时应确定并焚化处理任何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壤。20世纪70年代以来,二恶英的毒性特征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在20世纪80年代初科比镇提出改造工程建议时分析和处理二恶英的技术也是极易获得的。弗莱克博士认为胚胎和胎儿对有毒的化学物质比成人更敏感,出生缺陷所需的致畸剂量远低于对成人造成伤害的剂量。虽然产生畸形有可能是高剂量的结果,但也可能是低剂量所引起的。此外,他还认为,最有可能的致畸剂是二恶英、多环芳烃.特别是重金属,分别是铬、镍、镉和这些金属各自的化合物。任何这些致畸因素准确的活动机理基本上是未知的,但毒物学证据加上流行病学证据可以对出生缺陷的原因提供有价值的证明。法官接受了弗莱克博士的这些观点,认为它是合乎逻辑的,并得到了多篇论文和研究成果的支持。
(三)工程学和废物管理专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在工程学和废物管理方面,原告方的专家证人布雷斯韦特先生是废物管理专家,法官认为他是一个务实而坦率的人,他对20世纪80—90年代地方当局应如何管理和处理废物与受污染物明显具有丰富
的经验。被告方的专家证人西斯曼女士是一位环境化学家,致力于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和建议,特别在土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法官认为西斯曼女士的报告有些敷衍草率,例如她在第一份报告中声称:“改造修复工作是建立在被告进行的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根据我对文件的查阅,我可以得出修复工作是以合理的方式调查、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她的这些表述让法官感到意外,因为被告根本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她忽视了被告实际上多次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当,例如对3号和4号有毒池塘的处理。法官认为她对案件一些事实理解的错误以及她对被告行为草率的观点削弱了其证言的可信性,这是她的证言与其他专家证言的主要区别。
对于西斯曼女士的分析方法,法官认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被告并非对所有的相关现场都进行了调查;第二,一些现场是在一些污染物质已经被移走之后才进行的调查;第三,一些现场没有进行化学调查,即使进行了调查,也不是对钢铁厂所有的相关污染物进行的调查;第四,被告绝大多数的现场调查关注的是土地修复后的使用,即用于工业或商业楼宇的调查,被告的兴趣在于知道需要什么类型的地基、道路、下水道和排水系统,以及所需的成本;第五,运用英国土壤指引标准( SGVs)和污染土地再开发土壤标准(ICRCL)的门槛数字,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个案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个案件关注的不是修复工程后土地的使用,而是破坏受污染场地和运送挖掘出的废物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被告1983年起开始拆除受污染建筑、挖掘污染物,但被告既没有在购买该场地之前进行任何的现场调查、土地调查和化学调查,也没有在购买后着手进行任何有效的调查研究以确定污染物的范围、位置和污染浓度。虽然被告也曾派人对Glebe和Deene的焦炉工厂厂区进行了现场调查,但他的目的不是确定污染物的范围和位置,而是确定该场地是否能作为工厂厂房用地。被告在很少或根本没有详细的化学测试的情况下,开始了大规模的拆迁、挖掘和清除工作。数以千计的卡车装载着数万立方米的污染物穿过公共道路,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来防止污染物的扩散。法官认为,从本质上来说,科比镇委员会似乎已经把自己从英国钢铁公司购买的厂址作为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对象,而并未考虑到公众的安全。
(四)空气污染与安全风险管理专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既然原告的出生缺陷是因为原告的母亲在怀孕期间吸入含有污染物的空气导致的,那么空气污染领域的专家证据对于确定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灰尘从钢铁厂旧址到达怀孕母亲体内非常重要。
在空气污染与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原告方的专家证人是考克斯博士,他的职业生涯主要致力于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在英国健康和安全执行顾问委员会任职10年。被告方的专家证人塞尔博士与其在该案中作为毒物学方面的专家证人相比,其显然更有资格在空气污染领域提供专家证据。她曾在全国各地做过无数次的粉尘监测试验。然而,法官认为她大多数空气污染和废物管理的报告是基于她的毒物学报告和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她的一些思想和计算过程并没有在她的报告中列明。法官认为她倾向于低估灰尘和污染物的影响,她极力设法降低数据,以使人们从中可以得出原告的母亲并未接触到大量污染物的结论。
本案中,有必要对可能存在的污染尘埃的水平、位置及数量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从已有证据来看,自1985年到1997年6月,科比镇几乎不间断地产生受污染的泥土和灰尘,因为在此期间科比镇和其
承包商的工作几乎是不间断的。即使在间歇期,原英国钢铁公司改造场地或其中部分场地仍然会释放出灰尘,没有任何遮盖的载有大量有毒的受污染物质的大卡车不断地通过公共道路。法官发现这些道路并没有得到适当清扫,实际上经常完全没有清扫。泥土和灰尘一旦沉积在道路上,在其他车辆经过后,将不可避免地进一步蔓延到道路和城镇周围的其他地方。
在无风的天气里,已经被激活的尘埃也可以从来源地向其他方向散布。曾经到过工地附近的证人作证说,那一时期此地弥漫着大量的灰尘。法官接受了这些证人提出的证据。所有相关专家都承认,只有很细的介于l到10微米( PM10)的颗粒,有时更小,才是可吸入颗粒物,这些颗粒物可被人体吸入并在人体内发生转化。PM10或更小的颗粒可以随风或气流散布相当远的距离。无论如何,这些怀孕母亲在怀孕的前3个月居住或到此来访的话,都会吸入这些灰尘颗粒物。对此问题,原被告双方的专家之间并无争议。有证据表明,许多原告的母亲在怀孕期间也都以不同方式接触到工地受污染的灰尘。
法官接受了考克斯博士的说法,以前大规模的焦炭生产和相关副产品回收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有毒废物或被有毒物质污染的惰性废物,这些非常有害的物质分布在钢铁厂内,这一点是明显可预见的。在法官看来,在土地改造工作开始的时候,作为一个称职的市政当局理应意识到这种大规模的改造工程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来控制有害物质对当地居民健康的危害。法官总体上更倾向于接受原告方的专家证人在这方面的意见,认为其比塞尔博士的证据更权威、更有逻辑性。法官认为,被告方的专家证人在她对某些原告母亲的一些事实假定上犯了太多错误。例如,她认为,马林夫人根本没有接触到污染物,因为她并不居住在科比镇,但她忽视了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马林夫人定期走访科比。她错误地认为,原告泰勒·乔治的母亲住在距工地1至3公里外。但她忽略了一个事实,乔治的母亲在酒吧工作,而这里是工地的工人们经常光顾的地方。法官认为她关于某些原告母亲的事实分析往往是有缺陷的,这足以削弱其证言的可靠性。
摘自:《环境诉讼:从案例到制度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是我国第一部对环境诉讼进行整体研究的个人专著,在环境诉讼的框架下,作者对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比较与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对环境公私益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各自相同和不同的司法政策以及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公私益诉讼的相互促进等以往研究中较少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对国内外环境公私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专题分析,使读者能够更直观地了解到国内外环境公私益诉讼的实际运行情况,也使中外环境公私益诉讼比较研究的内容更为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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