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编著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法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白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什案由规定》已于2007午l。月N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88次会议讨沦通过, 闩2008年4月l曰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1月l日起试行以来,在方
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土作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
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
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
纷案件案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厂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
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
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什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什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
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
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什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
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
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
体案件中当主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
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
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
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
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
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
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
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
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
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
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
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
由项下,细分为二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
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级案巾足实践十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
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二级案由项卜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
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
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
事权利的类型。分別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
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一二级案由之卜。第二,对于一
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
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
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
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
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
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
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
的案巾.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
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
以上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
纷”、“担保物权纠纷”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
权清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
类型(第二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
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
适用吋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F
的第三级案山。如果.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
以匕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町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
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
三级案山;第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
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
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H.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
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
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
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
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
人民法院。
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厂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巾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