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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论-《中国法制史》

    赵昆坡 已阅362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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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



    导 论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是法学工作者和史学工作者通力研究的专门学问,是全国法学院、系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亦是立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课目。为学好中国法制史,我们应当事先明晓以下问题。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①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则运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真探讨了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撰写出许多新型的中国法制史论著,基本上揭示了中国历代法制的发展规律,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

    中国法制史具有深广的研究范围和丰富的研究内容。中国法制史正式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其时间跨度可谓上下四千年。中国法制史立足于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中华辽阔国土,其地域跨度可谓方圆千万里。中国法制史的资料浩如烟海,详尽细密,其内容可谓博大精深。
    我们应从“纵”、“横”两个方面来认识和研究中国法制史。从纵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四大类型和四小类型的法律制度。所谓四大类型的法律制度是指:从夏代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至清朝道光二十年(公元 1840年)的封建制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清末经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至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的法律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始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所谓四小类型的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法律制度并存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资产阶级革命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国共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新民主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横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即包括中国历代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以及近现代的宪政制度。
    作为一种专门史学,中国法制史学与其他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通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通史的一个分支;从专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及其他专史的平行学科。各自有着专门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开始,至清末改制前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其历时达四千余年,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因此,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了解清末改制以后的法制特点,而且更应了解改制前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突出成文法典
    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成文法典、习惯法和判例三大类别。其中最突出的类别就是成文法典。成文法典在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称做“刑”,在春秋时期至战国初期主要称做“法”,在战国中期至清代主要称做“律”。此外,各时期还有许多其他名目的成文法。例如,西周的“誓”、“诰”、“命”,秦、汉的“令”,唐、宋的“刑统”,明、清的“会典”,等等。突出成文法典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重视理性的体现,是幅员辽阔的中国实行法制统一的需要。
    (二)强调刑事内容
    其一,中国历代王朝视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天子,视国家为私器,为维护君权,比较重视国家的镇压职能,故刑事立法内容较多。其二,中国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民商事立法不仅内容简单,而且不能独立,故刑事立法地位显著。其三,刑事亦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主要内容。隋朝以后中央司法官署通称“刑部”。地方司法官署曾称“提点刑狱司”或“提刑按察使司”。司法官通称“刑官”。其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同时亦用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去审理民事案件。其四,中国正史中记述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篇章,通称《刑法志》或《刑罚志》。
    (三)体现君主意志
    从立法而言,中国历朝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大权。其不仅有组织大臣制定、修改法律及审定、颁行法律之权,而且还有将自己的命令上升为法律之权。从司法方面而言,中国历朝君主始终拥有最高司法大权。其有任命最高司法官之权,有裁决疑难案件、重要案件和死刑案件之权,有变通旧制、法外用刑之权,亦有据情议罪、宽赦罪犯之权。
    (四)贯彻礼教纲常
    其一,中国传统法律以“家”、“国”为本位,全面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精神。其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许多律条,如“同姓不婚”、“七去”、“三不去”、“八义”、“五服”、“同居相为隐”等规定,原本都是礼的内容。其三,中国古代提倡“无讼”、“息讼”,并曾实行“春秋经义决狱”,允许以礼教的某些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
    (五)注意天人和谐
    其一,中国历朝均强调立法须以“天道”、“天理”为依据。其二,中国历朝法典在内容上均注意顺从“天意”。其三,中国历朝所实行的“秋冬行刑”、“秋审”等司法审判制度,亦注意与“天道”的运行相协调。这些内容虽不乏迷信色彩,但亦包括注意天人和谐、慎重用刑等合理成分。①
    (六)实行法政合一
    在中央,中国历朝虽都设立单独的司法机构,但辅佐君主的重臣或某些行政机构的长官亦可参与或干预司法。在地方,中国历朝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的行政长官就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宋、元、明、清各朝虽在路或省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但从总体而言,这些司法机构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控制之下。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为了启迪我们全面地认识现行的中国法制,并积极地为现行的中国法制建设服务。即所谓“温故而知新”,“鉴往以知来”,“古为今用”。其具体目的如下。
    (一)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
    中国法制经历了漫长而又复杂的发展历程。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制从未萌到形成,从简单到完备,从残酷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发展历程,从而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
    (二)总结、借鉴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
    总结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来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目的。以中国古代法制为例,其立法方面的“德主刑辅”、“因时制宜”的方针,其法律方面的加强吏治、严法惩贪的规定,其司法方面的区别对待、慎重处刑的原则,以及各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并互相制约的制度,在如今仍具有积极意义。以中国近代法制为例,其立法方面的“参酌世界立法趋势”的方针,其法律方面的以宪法为根本法诸法分立的体系,其司法方面的司法独立、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在当今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三)加深对中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现实和历史不能截然分开。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因其历时久长、内容广博、资料繁多、文字艰深,而成为法学中难度较大的一门学科。若想学好中国法制史,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法制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学习中国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三)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转化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转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基础的发展或变化;二是阶级斗争(包括民族斗争)的激化或缓和;三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尖锐或平息;四是统治阶级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提高;五是外来思想文化的进人和影响。
    (四)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
    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众说纷纭的史题和推陈出新的史学目标,学习中国法制史更须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治学是一种艰苦的劳动,它需要我们具备勤奋的态度。治学是一种科学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养成严谨的作风。治学务在探求根底,它需要我们下定求实的决心。治学志在攀登高峰,它需要我们激发创新的勇气。我们应该以勤奋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求实的决心,创新的勇气,认真学好中国法制史。


    ① 《左传·文公六年》:“予之法制,告之训典。”《国语·周语中》:“民罢于逸乐,是弃先王之法制也。”
    ① 《慨书·董仲舒传》:“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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