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1167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豫1403刑初1167号
自诉人李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高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控诉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以与被告人高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明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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