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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黑0822刑初183号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11-28)



    (2017)黑0822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6年7月19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桦南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桦南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雇佣崔某某装卸水稻时,崔某某从车上掉落受伤,因未得到赔偿,崔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将刘某某起诉至桦南县人民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赔偿崔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255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动履行该判决,崔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桦南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3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对刘某某所有的黑D68208大型汽车、黑6109B小型汽车及莱工牌30型铲车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并通知刘某某将上述车辆交付桦南县人民法院,刘某某仍拒不交付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被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分三次给付崔某某执行款1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法院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崔某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执行收款凭证、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从严惩处。同时考虑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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