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190号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黑0822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23时许,在桦南县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44岁)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杨某某持砍刀将王某某砍伤,致其右侧尺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头外伤、颈背部切割伤、右手示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中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环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小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拇长伸肌腱断裂。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人民医院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及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桦南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说明、医疗证明书、住院病案、谅解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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