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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沪0115民初4918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8-4)



    (2016)沪0115民初4918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严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卿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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